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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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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6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共有6条关于法律责任追究的规定,涵盖了对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法律责任追究的原则、违法行为的界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方面的内容。

(一)法律责任追究的原则

《行政许可法》关于法律责任追究的原则是有过必罚、过罚相当。所谓有过必罚,是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所谓过罚相当,是指违法过错或者过失与应受的处罚相当,过大罚重,过小罚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高危生产企业各自的权力(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规定,体现了“谁持证谁负责”、“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界定

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

l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

这里所说的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负责颁发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机关的领导人、有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员和负责监督管理的行政人员。《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列举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1)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恬动,不依法处理的。

(3)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4)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5)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2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

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严格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生产活动的安全。实施安全生产许可,不仅要规范、促使企业实现安全生产,也要查处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责任者。《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实施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这是一种无证非法生产的违法行为。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无证非法生产的违法行为有3种情况:一是从未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二是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但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三是被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这是一种持证违法的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1-7-26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也都是违法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不设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是为了方便企业,简化手续。但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仍要依法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以无证非法生产论处。

(4)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这是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从事相应生产活动的权利的法定凭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期限内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不仅适用于新建企业,而且适用于已经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据此,已经生产的企业来在法定期跟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申请未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生产的,构成违法。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决定行政处罚的机关

l行政处罚的种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有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5种。关于没收违法所得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两种行政处罚,在实施时需要特别注意。

(1)没收违法所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都设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违法所得不仅指货币收人,只要是非法取得的货币收入、财物或者资产,一律应当作为违法所得而予以没收。

(2)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予暂扣安全生产许ur证的行政处罚。在给予黹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后,企业不得继续进行生产,必须停产整改;经整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进行复查。复查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不进行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决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楼主| 发表于 2011-7-26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原则是“谁发证、谁管理、谁处罚”。发证权、管理权和处罚权三位一体,不可分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按照职责分工,有权对安全生产许可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主体不是1个,而是4个。

(1)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3)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4)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是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四)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是追究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适用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主要有: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构成职务犯罪的。

2企业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4企业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7-26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一、“三同时”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旎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3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租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监督责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三、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l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4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楼主| 发表于 2011-7-26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4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设计依据;建设项目概述;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建筑及场地布置;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3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1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2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3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赞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4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5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6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韵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楼主| 发表于 2011-7-26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1.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2.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3.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六、施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楼主| 发表于 2011-7-26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2.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其他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2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敬确认材料。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2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4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5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6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7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8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发表于 2011-11-17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真这样好不用积分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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