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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阿贝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大纲及讲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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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1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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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业主也越来越感觉到,单靠自己来监督、管理工程建设已力不从心,监理服务的必要性逐步为人们所认识。

19世纪初,随着建设领域商品经济关系的日益复杂,为了维护各方经济利益并加快工程进度,明确业主、设计者、施工者之间的责任界限,英国政府于1830年以法律手段推出了总合同制度(Lump Sum System of Constructing),要求每个建设项目由一个承包商进行总包。总包制度的实施,导致了招标投标交易方式的出现,也促进了工程监理制度的发展。此时,工程监理的业务内容得到进一步扩充,其主要任务是帮助业主计算标底,协助招标,控制费用、进度、质量,进行合同管理以及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美各国在恢复建设中加快了向现代化发展的速度。自20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工业和国防建设以及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要求,需要建设许多大型、巨型工程,如航天工程、大型水利工程、水电站、核电站和新型城市开发等。这些工程投资多、风险高、规模大、技术复杂,无论是投资者还是承包商,都难以承担由于投资不当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竞争激烈的社会环境、巨大的项目风险迫使业主更加重视项目建设的科学管理。业主为减少投资风险,节约工程费用,需要聘请有经验的咨询监理人员,对工程建设前期的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帮助其进行决策分析。这样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由项目实施阶段向前延伸至项目决策阶段,工程监理工作便贯穿于建设活动的全过程。

20世纪70年代以后,欧、美、日等工业发达国家的工程监理制度向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美国的《统一建筑管理法规》、日本的《建筑师法》及《建筑基准法》、我国香港地区的《建筑条例》和《建筑管理法规》等,都对工程监理的内容、方法以及从事监理的社会组织作了详尽的规定。工程监理制度正逐步成为工程建设管理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国家工程建设中形成了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三足鼎立的基本格局。

20世纪80年代以来,工程监理制度在国际上有了很大的发展。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效仿发达国家的做法,结合本国实际,建立或引进监理机构,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监理。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也都把实行工程监理作为提供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工程监理已成为国际惯例和工程建设必循的制度。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也开始实行了监理制度。

2.国外工程监理的主要模式

(1)QS(Quantity Surveying)。这是英联邦国家的名称,直译为数量估计,从事QS工作的人员称为估计员,QS的工作内容虽然日渐丰富,但是英联邦国家一直沿用这个名称。

QS的国际组织是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RICS),地方性组织是香港、加拿大、新加坡、澳大利亚等测量师学会(协会)。英联邦国家对QS的审核是十分严格的,首先要脱产学习三年半或业余学习五年(1天/周+1夜/周),取得QS学士学位,接着要在RICS认可的项目上实习三年,熟悉QS的全部业务,然后通过RICS考试,考试时间为两天,并要解决项目QS服务的几个实际问题,合格后才能取得RICS颁发的证书。QS为业主提供的服务主要有以下几项:投资匡算的咨询;投资规划和价值分析;合同管理咨询;索赔处理;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咨询;竣工决算审核;付款审核等。

(2)CM(Constriction Management)CM是美国的一种体系,直译为建筑工程管理。

1968年在美国新纽约州立大学研究关于设计和施工的加速和改进控制时,汤姆逊(Thomsen)等人提出了一份研究报告:快速途径的建筑工程管理(Fast-Track-Construction Management)。该报告中提出了CM模式。

CM实际上是一种边设计和边施工的模式。采用CM模式,就是从项目开始阶段就雇佣具有施工经验的咨询人员参与到项目实施过程中来,以便为设计专业人员提供施工方面的建议并随后负责管理施工过程。这种安排的目的是将工程项目作为一个完整的过程来对待,在决策时能够同时考虑设计与施工的因素,力争使项目在最短时间内,以最经济的成本和满足要求的质量完成并交付使用。

(3)PM(Project Management)PM是项目管理的简称,是第二次大战以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逐步在美国、前联邦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广泛应用的项目管理方法。它是指咨询工程师受业主,设计、承包人的委托,为其提供项目组织协调、费用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服务。我国的工程监理是根据PM的基本理论,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的。

3.国际上工程监理的法规体系

以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为依据是工程监理的一个显著特点。健全的法规体系是监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国际上监理的法规体系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国家法律。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国或地区的各种法律,包括经济法、行政法、民法等。

(2)行业行政法规。行业行政法规目的在于规范监理者与被监理者的行为,如日本的《建筑师法》、美国的《统一建筑管理法规》、香港的《建筑条例》及《建筑管理法规》等。在这类法规中,一般包括监理执行组织及监理工程师资质、审查办法、监理者的义务和权力、监理范围和收费标准等。这些法规的大部分内容是强制性的,必须严格遵守。如日本规定,具有一定规模和标准的建筑物,必须委托质量检查公司进行强制性的监理。行政法规由政府监督机关或主管部门制定,或是交由行业协会、团体起草,政府颁布。

(3)技术规范和标准。这是工程监理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的技术依据。如美国的《建筑法规》、《危险建筑法规》及电气、机械、卫生等工程法规,法国的“NF"标准等等。技术法规的制定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来完成的,或由协会、团体颁布,全行业公认。它的执行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之分,有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对政府工程是强制性执行,对私人工程是鼓励性执行,但私人业主和投保的保险公司往往要求必须按此施工和监理。

(4)合同文件。这是工程监理工作直接和重要的依据,是业主和中标的承包商就具体工程建设事项,依照有关法规协商签订的契约,主要有合同协议书、合同条件、图纸和技术说明书等,其中包括了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一些条款和内容。合同一旦生效,就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监理工作必须以此为标准进行,并最终使工程建设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一些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的合同书标准格式,国际建筑市场中也有国际通用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称为FIDIC合同条件。

发表于 2011-11-11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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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监理的相关学科

与工程项目决策咨询服务有关的学科,主要是投资学和技术经济学;与工程项目实施监理服务有关的学科,主要是组织论和工程监理学。

(1)投资学。投资学是工程项目决策咨询工作的理论依据,其研究领域、研究对象、研究任务和研究内容,如图12所示。

(2)技术经济学。技术经济学是研究生产技术的经济规律,使生产:技术更有效地服务和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科学。它是一门技术科学和经济科学相结合的边缘学科,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技术经济学的研究领域、研究对象、研究内容和特点,如图13所示。技术经济学具体研究技术方案分析、评价的理论和方法,是工程项目投资分析的重要工具。工程中的技术经济学主要是研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何排除干扰,深入地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尽可能确保投资目标的实现。

(3)组织论。组织论研究一个系统的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组织,其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组织如图14所示。

系统组织结构包括:

①组织结构模式,主要反映哪个部门可以指挥、命令哪个部门,哪个人可以指挥、命令哪个人,反映的是一套命令系统、指挥系统;

②一个系统里的任务分工,如某大型工程施工高峰期施工人员多达数千人,谁负责费用控制讲不清,谁负责进度控制也讲不清,费用、进度失控由谁负责还是讲不清,错误人人有份,实际上就人人无份了,工程项目的目标控制要落实分工。

③管理职能分工,管理包括提出问题、规划、决策、执行、检查等五个职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对职能分工。

工作流程组织是指先做什么,后做什么,它包括物质流程组织和信息流程组织。物质流程组织,如施工中的施工工序、工厂的生产流程等;信息流程组织,指监理工作中产生的大量信息的传递途径,如费用控制流程、进度控制流程等。

(4)工程监理学。工程监理学是研究工程建设在实施阶段组织与管理规律的科学。工程监理学的研究领域、研究对象、研究任务和特点如图1-5所示。

工程项目管理学是国际上有关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门学科。不言而喻,它依赖于所在国的政治、经济体制,监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监理的环境和条件等情况。把工程项目管理学的基本理论同我国的情况相结合,即形成了我国的工程监理学。

5.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

国际上监理工程师通常由经济工程师担任,经济工程师既懂技术,又懂管理,融技术知识、经济知识于一体。很多国家经济工程师是通过双学位培养的,学技术后再学两年经济与管理课程。

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经济、技术、管理、法律。

经济主要是指技术经济知识。监理工程师应能进行技术方案的经济比较,应掌握可行性研究的方法、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等。技术主要是指路基、路面、桥梁结构、隧道、机电、试验检测等专业工程技术。管理主要是指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是一门学科,监理工程师要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如网络计划技术,费用、进度、质量的控制方法,计算机辅助管理技术等。法律主要是指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等,如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作为一个监理工程师,仅有理论知识还不够,还必须要有实践经验,或者有多年的设计经验,或者有丰富的施工经验,或者有做过经济工作、管理工作的经历,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 四 )

一、政府的监督管理

()政府监督的含义及其性质

1.政府监督的含义

作为国家机器的政府机构对社会公共事务承担着监督和管理的职责。政府的属性决定了它的社会职能,工程建筑产品是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它属于社会公益产品,其质量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着直接的关系。政府对:工程建设实行监督管理,是政府社会职能的体现和要求。

因此,政府监督是指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政府监督是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极其重要的质量监督环节之一,是政府职能部门强化对工程质量管理的具体体现。显然在质量保证体系中,政府监督处于龙头主导地位,强化政府监督的作用,可以使质量保证体系有序而高效地运作。

2,政府监督的性质

(1)强制性。政府的管理行为象征着国家机构的运转,而国家机构的管理职能是通过国家法律获得的。因此,政府机构实施的监督管理行为,对寸:被监督者来说,只能是强制性的、必须接受的。政府机构与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是平等主体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政府监督的强制性体现在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无论其投资主体如何,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政府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2)执法性。政府监督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国家及交通部颁布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监督,并严格遵照法定的监督程序行使监督、检查、许可、纠正、强制执行等权力。监督人员每一个具体的监督行为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带有明显的执法性。因此,政府监督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显著区别于通常的行政领导和行政指挥等一般性的行政管理行为。

(3)全面性。政府监督是针对整个工程建设活动的,而不是对某一个工程项目,就管理空间来说,覆盖了全社会;就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来说,则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4)宏观性。政府监督侧重于宏观的社会效益,其着眼点主要是保证工程建设行为的规范性,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工程建设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对一项具体的:工程建设来说,政府监督不同于监理工程师的直接、连续、不间断的监理。

()政府监督的依据及职责

1.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的依据

(1)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2)政府批准的工程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

(3)国家和交通部等有关部委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等。

2.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的职责

(1)监督国家有关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2)监督建设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3)监督建设市场秩序;

(4)监督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5)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

(6)依法查处建设违法行为。

发表于 2011-11-11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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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

(1)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2)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3)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4)监督检查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以及供应设备、材料;

(5)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对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6)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8)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9)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4.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内容

(1)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2)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3)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4)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5)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6)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二、法人管理

为了建立投资约束机制,规范业主的行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即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制度。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贯彻执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承担风检的市场经济下的基本原则。项目法人作为工程建设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当承担投资风险,承担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承担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工期等的管理责任。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于工程项目法人而言,他们通常缺乏工程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缺乏工程项目管理的经验。因此,为了提高工程建设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目标的实现,项目法人必然要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高智能的监理单位,把施工活动中的各项管理工作交给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根据项目法人的授权,发挥自己的专长,有效地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环境保护、进度、费用等进行监控,使工程项目的建设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因此,法人管理是指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择优选择监理单位、承包人,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建设各方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环保等职责,并通过对监理单位、承包人履约检查来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环保等进行管理和承担管理责任,确保质量等目标的实现。因此,项目法人在质量保证体系中处于主体地位。

1.项目法人的设立

国有单位经营性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在建设阶段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1)设立时间。新建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主要由项目投资方派代表组成。

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到位,同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2)备案。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其他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向有关部门、地方发改委备案。

2.法人的组织形式和职责

(1)组织形式: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投资方负责组建。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由各投资方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组建。

(2)项目法人的职责:

①筹措建设资金;

②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③依法选择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④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报告;

⑤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和标准试验,以及工程分包等事项,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

⑥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按时报送项目建设的有关信息资料;

⑦执行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所有档案;

⑧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⑨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

⑩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做好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收费管理,按期偿还贷款。

三、社会监理

()社会监理的含义及其性质

1.社会监理的含义

社会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监理资质的社会监理单位,受项目业主的委托,依据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全面监督、管理工程的实施,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及合同其他事项进行全面监理,同时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和组织协调的专业化的管理活动。由于社会监理是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的监督管理,因此通常称之为工程监理。考虑到我国口建设的具体情况,根据交通部的规定,工程的监理目前主要在施工阶段实施,因而也称为施工监理。

工程施工监理,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强化质量管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及施工管理水平的有效方法。社会监理处于工程管理新体制中的核心地位,将在政府监督的管理之下,依据合同、标准和规范,利用业主授予的权力,对工程实施不问断、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监理,其工作的优劣无疑将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施工安全及环保等有重大影响。

发表于 2011-11-11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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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监理的性质

(1)服务性。监理单位是技术密集型的高智能服务组织,它属于中介服务性质的单位,本身不是建设产品的直接生产者和经营者,它依靠其高技术、高智能和丰富的经验为业主提供智力服务。监理工程师通过对工程施工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实施,达到业主的建设意图。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权监督业主和承包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贯彻国家的建设方针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是服务性的,为工程建设提供智力服务。监理单位的劳动与相应的报酬是技术服务性的,它和施工企业不同,它不承包工程,不参与工程承包的盈利分配,而是根据支付技术服务劳动量的大小取得相应的监理报酬。而且,这种服务性的活动是根据监理合同进行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社会监理是一种有偿的技术服务活动。

(2)科学性。科学性是监理单位区别于其他一般服务性组织的重要特征,也是其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服务活动,要求监理单位应当遵循科学准则。监理单位必须具有能发现并解决工程施工中所存在的技术与管理等方面问题的能力,能够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服务,所以它必须具有科学性。而科学性又必须以监理人员的高素质为前提。国际上称这种行业为知识密集型高智能行业,其原因也就在此。

科学性主要表现在: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领导;应当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要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要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委托性。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业主的委托和授权。这是由工程监理的特点决定的,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也是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工程监理的产生源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业主的社会需求,始于业主的委托和授权。在国际上,工程监理发展成为一项制度正是基于这样的客观实际产生和发展的。为了适应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并与国际接轨,我国的工程监理是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而开展的项目建设管理。这种方式决定了在工程监理中,业主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决定了他们是合同关系,是需求与供给关系,是一种委托与服务的关系。这种委托与授权方式说明,在实施工程监理的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的权力主要是由作为工程项目管理主体的业主通过授权而转移过来的。监理单位只有与业主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了监理的范围、内容、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监理权,合法地开展监理活动。工程监理是一种委托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通过业主委托和授权方式来实施工程监理与政府对工程建设的强制性监督管理有本质上的区别。

(4)公正性。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监理中必须具备组织各方协作配合,调节各方利益,促使合同当事人各方圆满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职能,这就要求其必须坚持公正性。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排除各种干扰,以公正的态度对待委托方和被监理方。当业主与承包人发生利益冲突时,监理工程师应当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双方所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为准绳,公正、有效地解决和处理问题。公正性是对监理行业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公认的职业准则,也是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社会监理的依据和任务

1.社会监理的依据

(1)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规章。主要是指国家制定的与工程建设及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国家及交通部等制定的有关法规、规章及办法等。

(2)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主要是指国家和交通部及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与工程建设及工程监理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

(3)监理合同。指工程业主和工程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4)施工合同。指工程业主和工程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

(5)工程前期有关文件。主要是指国家及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划、计划、报告及其他工程建设前期文件,包括工程建设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建设计划、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等。

(6)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指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以及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经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批准的补充或变更图纸。

(7)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主要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围绕工程实施,监理单位与业主及承包人之间所产生的会议纪要、函件和其他的文字记载以及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等。

2。社会监理的任务

施工阶段监理的任务是监理工程师利用业主授予的权力,从组织、技术、合同和经济的角度采取措施,对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进度、费用实施全面监理,并严格地进行合同管理,高效有序地进行信息管理,及时进行组织协调,以使工程建设的目标最合理地实现。

(1)安全监理。安全生产是保证施工质量、进度、费用等目标顺利实现的前提条件之一。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方针和政策,督促承包人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地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杜绝、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2)质量监理。质量是工程建设的关键,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要求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各个因素从原材料、施工工艺到成品进行监理。任一环节出现疏忽,包括施工时施工

发表于 2011-11-11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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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自身的疏忽、大意或放松质量检查,都会给工程最终质量带来严重的损害,因而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整个工程实行施工全过程的监理。

(3)环保监理。环境保护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结果。同时施工现场的环境状况对正常施工也会产生不利影响。为了将施工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确保工程正常进行,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环保的有关政策,督促检查承包人按照有关环保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消除或控制施工中的环境影响因素,落实环保措施,杜绝、控制和减少施工对环境的污染,实现环保生产。

(4)进度监理。一个工程项目,一般在合同文件中对工期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规定的工期进行计划安排,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工程总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此计划对其进行监理。当出现导致工程延误的关键因素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要求承包人采取加强计划管理和技术管理等措施并调整计划,如增加施工机械或人力,以保证在竣工期限内完成工程。

(5)费用监理。施工监理还应在质量符合标准、工期按照合同要求的基础上,对工程费用进行监理。工程费用包括合同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内所列的,以及因承包人索赔或业主未履行义务而涉及的一切费用。监理工程师应尽可能合理地减少工程量清单中所列费用以外的附加支出,达到控制费用的最佳效果。

(6)合同管理。工程建设的目标反映在工程参与者之间签订的合同之中,监理工程师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按工作程序处理各种合同管理问题,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分包、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工程保险、违约处理、争端协调等,以确保对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进度、费用实施有效监控。

(7)信息管理。信息是反映客观事物规律的一些数据资料,工程实施过程中,会产生形式多样的反映工程项目实施状况及参与者之间往来关系的信息,这些信息是监理工程师处理问题进行决策的基础。信息管理是工程监理的重要手段。只有及时、准确地掌握项目建设中的信息,严格、有序地管理各种文件、图纸、记录、指令、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完善信息资料的接收、签发、归档和查询等制度,才能使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和可靠地为工程监理提供工作依据,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完成监理任务。

(8)组织协调。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组织协调工作。业主和承包人之间由于各自的经济利益和对问题的不同理解,就会产生各种矛盾和冲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多部门、多单位以不同的方式为项目建设服务,他们难以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冲突。因此,监理工程师及时、公正、合理地做好协调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是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 待续 ——————

发表于 2012-12-23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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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15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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