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安部、劳动部,1997年)中规定: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1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5.航空飞行事故分类 (1)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2)重大飞行事故。 (3)一般飞行事故。 级别的划分依据人员死亡、重伤人数和航空器失踪、损坏的情况。 6.触电事故分类 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将触电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指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5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及以上。 C.模拟试题 1.说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关于伤亡事故的分类。 2. 说明《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关于火灾事故的分类。 第二节
事故调查的原则与程序 B.答案 一、国家和部门有关事故调查的原则与程序 1.我国伤亡事故调查的原则 逐级上报,分级调查处理。 2.有关事故调查的程序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规定的调查步骤 a.事故的现场处理; b.物证搜集; c.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d.证人材料搜集; e.向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f.现场摄影。 g.事故图绘制。 (2)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关于事故调查的规定: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3)《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关于特大事故调查的规定: 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特大事故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关于对火灾事故调查的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参加。 事故调查的程序(步骤) 国家有关法规关于事故调查的基本程序(步骤)可总结如下: (1)事故的通报; (2)事故调查小组的成立; (3)事故现场处理; (4)事故有关物证收集; (5)事故事实材料收集; (6)事故人证材料收集记录; (7)事故现场摄影及拍照; (8)事故图(表)的绘制; (9)事故原因的分析; (10)事故调查报告编写; (11)事故调查结案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