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港航系统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以下简称险情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妥善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险情及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险情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根据国家、省及省厅港航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局属各单位以及我市辖区内水域发生险情事故后的应急处理工作和险情事故发生后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工作。 第三条 实施本预案应坚持以下原则: 1.救人高于一切; 2.施救与报告同时进行,逐级报告,就近施救; 3.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 4.分级负责,密切配合; 5.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防止和减少次生损失; 6.实施属地管理,在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统一、有序、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 第四条 本预案所指险情事故暂按《山东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紧急报告范围》(附后)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范畴界定。 第二章 应急处理工作领导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险情事故发生后,应根据有上级有关部门的安排,立即参与险情事故应急处理,并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六条 险情事故发生后,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改为险情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应改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对险情事故处理的决定以及交办的各项任务: 2、组织、指挥全局工作人员立即投入险情事故的应急处理,并迅速开展施救工作; 3、掌握险情事故处理的过程和动态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针对应急处理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提出应急处理的措施、建议和意见; 4、加强与上级及有关部门的联系,确保通信畅通,调度有序,事故处理及时、到位; 5、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6、协助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7、协助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 接到险情事故报告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人员要迅速到位,并按照该预案立即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第九条 全局工作人员要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工作。 第十条 险情事故发生后,松花江牌面包车(车号鲁L08961)做为应急处理专用交通工具,未经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三章 应急处理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启动预案。接到险情事故发生报告后,立即按本预案展开工作。 第十二条 紧急报告。接到险情事故发生报告后,经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先通过电话口头上报,然后在1小时内补报书面材料,并随时续报险情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赶赴现场。接到险情事故发生报告后,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全局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施救。 第十四条 现场施救。施救人员应积极救治死伤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死伤人数和损失,千方百计地做好防止和减少次生损失工作。必要时,应向有关部门求助。 第十五条 善后处理。善后工作人员应本着执行国家相关政策,保持工作大局稳定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 原因调查。原因调查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做好险情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勘察事故现场,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做好有关目击证人的登记核定工作。 第十七条 通信联络。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挥下,调度安排应急处理工作,并做好以下工作: 1、贯彻落实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决定以及交办的各项任务; 2、迅速收集、汇总险情事故应急处理的动态情况,及时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3、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确保联络畅通,各种信息反馈及时; 第十八条 运行稳定。做好事故发生单位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尽快消除险情事故带来的消极影响,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十九条 总结报告。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2日内,要将整个过程形成完整的书面材料,经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逐级上报有关单位,严禁谎报、瞒报、漏报、迟报,秘密等级的重大情况,要按保密规定报送。 第二十条 新闻报道。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当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严格新闻采访程序,认真核定新闻报道统稿,客观公正地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局将根据参与应急处理工作实际情况与救助效果,对应急处理工作先进单位、个人给予奖励或通报表扬。 第二十二条 经查实在应急处理工作中推诿扯皮、拖延时间造成救助失效的,给予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按党纪政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凡发生本预案所指以外的险情事故,参照本预案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外省市在我市行政管辖水域内发生险情事故时,要参照本预案执行,协助外省市有关部门做好险情事故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我市发生在外省市行政管辖水域内的险情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当地有关部门求助。局根据实际情况,派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协助事故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做好险情事故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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