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能力施工。 煤矿建设项目招标时不得随意肢解工程,二、三期工程原则上发包给1家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大型及以上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超过2家。 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m、斜井长度大于1000m或垂深大于200m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施工业绩,同时具有国家特级施工资质。 2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会议等制度。 3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 4 煤矿施工项目部必须配备满足需要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5 煤矿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对煤矿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取得监理资格证书,人员配备能够满足工程监理需要。 6 煤矿建设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实行全面安全管理,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施工条件,不得随意压减工程造价影响施工安全投入,不得强令施工单位改变正常施工工艺,不得强令施工单位抢进度、冒险施工。 煤矿建设项目由2家施工单位共同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7 煤矿施工单位对煤矿安全施工承担主体责任,各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8
煤矿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煤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负责,单位工程及隐蔽工程应及时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认证。 9 煤矿建设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10
煤矿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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