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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井口布置在山坡下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防护墙和防洪水沟。防护墙必须进行稳定性计算,并能将水引入排水系统。(煤矿安全规程第16条修改) 2
在表土中开凿立井时,其临时锁口标高应根据永久锁口设计,满足防洪、防滑坡、防沉降等要求。 3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立井凿井期间冻结段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宜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煤矿安全规程第17条) 4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煤矿安全规程第18条) 5
因施工需要而开凿的井下临时巷道,其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条修改 ) a) 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支护间距离不得小于0.5m,另一侧在自轨面起1.6m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以上的人行道; b) 信号室、躲避硐室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1.0m,高度不得小于1.8m,硐室内严禁堆放物料; c)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上下人侧,从巷道底板起1.6m高度内,必须有宽1.0m以上的人行道; d) 泵房、变电所以及绞车、电机车、充电等硐室必须按有关规定确定净断面; e) 双轨运输巷(包括弯曲巷道),应使两列对开车辆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m。在矿车摘挂钩地点,两列车辆之间最突出部分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m,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底板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以上的人行道。 6
冬季或用冻结法开凿立井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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