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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煤矿安全规程第91条) 2
立井井筒维修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92条修改) 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扩大和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人员能撤退的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 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 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3 修复井巷,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本规范6.2.1.2的要求时,才能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93条) 4 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留泄水孔。 从报废的巷道内回收设备、设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95、96条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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