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有栅栏。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 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必须设有专用的人行道,严禁人员通过提升间。如果在立井井筒一侧设人行道,人行道上方必须设防护设施。 罐笼提升立井的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进车侧应设置复式阻车器,出车侧设置单式阻车器。禁止用电机车顶车通过罐笼。(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修改) 2
下放电缆时,应制定防下滑措施。 3
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和物料坠落的设施。(煤矿安全规程第98条) 4
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 严禁煤仓、溜煤(矸)眼兼作流水道。煤仓与溜煤(矸)眼内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封堵或疏干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煤矿安全规程第9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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