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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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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使用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四、五条,对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使用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1.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1)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存储标准:
1)小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2)中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1 OO万元;
3)大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l 50万元;
4)特大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按照产量、从业人数或销售收人等因素,参照以上标准确定本地区企业风险抵押金的具体存储标准。考虑到不影响特大型、大型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每企业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500万元时不再存储。
(2)煤矿企业的存储标准
按照煤矿企业核定(设计)或者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生产能力核定,其标准为:
1)3万吨以下(含3万吨)存储60万~1 00万元;
2)3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存储1 50万~200万元:
3)9万吨以上至1 5万吨(含1 5万吨)存储250万~300万元:
4)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煤矿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产量和安全程度评估等有关因素,在以上相应的分档区间内确定风险抵押金具体存储数额。为了不影响特大型、大型国有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每个企业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2.风险抵押金存储的要求
(1)风险抵押金由企业事先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2)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3)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到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人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可以在国家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照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通过该帐户支取现金。企业风险抵押金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本企业所有,任何部门和银行不得在企业间进行调剂使用。
指定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方便了相关部门和代理银行在政策执行、资金管理、支出使用、数据统计等方面的统一、快捷、方便。风险抵押金由企业到代理银行专声存储,好处在于:一是资金性质清楚,既体现了资金的抵押特点,又体现了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产生的利息全部归本企业;二是企业与代理银行之间属于一对一存储,每个企业开设本企业户名的银行存款帐户,有利于管理、利息计算和清算,帐户资金的收、支、余全部是本企业的资金形态,避免了各企业之间风险抵押金混用;三是建立了安全监管部门、代理银行及主管财政、银行、监管部门的互相监督管理,有利于管好用好此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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