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相关6起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高伟忠等2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6年至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初,时任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高伟忠,接受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的请求,违规决定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承包静安胶州路教师公寓节能改造工程,并将该工程整体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佳艺公司,由时任静安建交委副主任姚亚明等人以违规招投标等方式具体落实。此后,黄佩信等人没有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对工地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进行检查及督促整改;张永新等人作为监理方,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沈大同等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混乱,施工安全监管缺失,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排除。11月15日,支上邦在没有申请动火证的情况下,要求马东启完成胶州路728号10层脚手架增加斜撑的施工,经安排电焊工吴国略及电焊辅助工王永亮在无灭火器及接火盆的情况下违规进行电焊作业。电焊溅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下方9层脚手架防护平台上堆积的聚氨酯材料碎块、碎屑,引发火灾,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等特别严重后果。 附表:
上海大火案一审宣判结果一览姓名 | 职务/身份 | 罪名 | 刑期 | 高伟忠 | 静安区建交委主任 | 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 16年,没收财产3万元 | 姚亚明 | 静安建交委副主任 | 滥用职权罪 | 5年 | 周建民 | 静安建交委综合管理科科长 | 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 13年6月,没收3万 | 张权 | 静安建交委综合管理科工作人员 | 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 13年6月,没收6万 | 冯伟 | 上海金山区添益建材经营部经理 | 受贿罪 | 11年,没收6万 | 黄佩信 | 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 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 | 16年,没收6万 | 马义镑 | 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副经理 | 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 | 15年6个月,没收7万 | 沈大同 | 上海佳艺公司项目经理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5年 | 董放 | 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5年 | 张永新 | 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5年 | 瞿幼棣 | 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4年6个月 | 周峥 | 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4年6个月 | 陶忱 | 上海佳艺公司项目安全员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3年6个月 | 范玮民 | 静安区建设总公司项目经理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2年,缓刑3年 | 曹磊 | 静安区建设总公司项目安全员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2年 | 卫平儒 | 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安全监理员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2年 | 劳卫星 | 迪姆公司法定代表人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3年6个月 | 沈建新 | 无固定职业人员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3年6个月 | 马东启 | 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工地电焊班组负责人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2年 | 吴国略 | 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工地现场电焊工人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1年,缓刑2年 | 王永亮 | 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工地现场工人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免于刑事处罚 | 支上邦 | 个体人员 | 重大责任事故罪、行贿罪 | 6年 | 沈建丰 | 个体人员 | 重大责任事故罪、行贿罪 | 5年 | 杨为民 | 承揽铝合金门窗施工业务 | 行贿罪 | 5年 | 张利 | 承揽外墙保温材料供应和施工 | 行贿罪 | 2年 | 姜建东 | 上海烽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行贿罪 | 2年 | 共计26人 | —————————————————— | ————————— | ———————— |
载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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