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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全工程师考试-《生产管理知识》精讲讲义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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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节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危险因素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有害因素是指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害的因素。通常情况下,二者并不加以区分而统称为危险、有害因素。
一、危险、有害因素的分类
危险、有害因素分类的方法多种多样,安全评价中常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参照事故类别"和"职业健康"的方法进行分类。
(一)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
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1992)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分为6大类。
1.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1)设备、设施缺陷
(2)防护缺陷
(3)电危害。
(4)噪声。
(5)振动危害。
(6)电磁辐射。
(7)运动物危害。
(8)明火。
(9)高温物质。
(10)低温物质。
(11)粉尘与气溶胶。
(12)作业环境不良。
(13)信号缺陷。
(14)标志缺陷。
(15)其他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2.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1)易燃易爆性物质。
(2)自燃性物质。
(3)有毒物质。
(4)腐蚀性物质。
(5)其他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3.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1)致病微生物。
(2)传染病媒介物。
(3)致害动物。
(4)致害植物。
(5)其他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4.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1)负荷超限。
(2)健康状况异常。
(3)从事禁忌作业。
(4)心理异常。
(5)辨识功能缺陷。
(6)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5.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1)指挥错误。
(2)操作错误。
(3)监护失误。
(4)其他错误。
(5)其他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6.其他危险和有害因素
(二)参照事故类别进行分类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危险因素分为20类。
(1)物体打击。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
(5)触电。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6)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烫。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
(9)高处坠落。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10)坍塌。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爆破。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14)火药爆炸。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贮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他伤害。
注:物车械重电,淹烫火坠塌,冒水炮药瓦,炉器其毒他。
此种分类方法所列的危险、有害因素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调查、分析、统计)和职工安全教育的口径基本一致,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和企业广大职工、安全管理人员所熟悉,易于接受和理解,便于实际应用。但缺少全国统一规定,尚待在应用中进一步提高其系统性和科学性。
(三)按职业健康分类
可分为7类:生产性粉尘、毒物、噪声与振动、高温、低温、辐射(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其他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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