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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1.1
矿井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项目发包范围向施工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下列地质、测量成果、成图资料: a) 井田勘探地质报告; b) 井筒检查孔资料(斜井:沿与斜井纵向中心线平行线布置的检查孔不少于3个); c) 矿井供水水源勘探报告; d) 井田首采区三维地震补充勘探成果资料; e) 井田范围内的国家(或矿区)基本控制测量成果资料; f) 近井点和井筒十字基桩点成果资料; g) 工业广场及居住区界址点标定成果资料; h) 井田范围的1/2000、l/5000地形图; i) 矿区范围的1/10000、l/50000地形图; j) 钻井法施工的井筒有效断面和有效断面中心点座标等成果资料; k) 井田新建矿井范围内老空区及正在开发的小煤窑的有关地质、测量成果成图资料。 1.2
当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瓦斯地质、勘探资料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时,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安排相应的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1.3
矿井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下列主要基础资料: a) 井筒地质预计及实测的井筒地质柱状或剖面图,构造复杂部位或层段可增做展开图; b) 各类井巷工程实测的地质素描剖面图,局部构造复杂部位和层段可增做展开图; c) 施工范围的涌水量台帐; d) 井下水动态观测成果资料; e) 掘进工程实测平面图; f) 井巷工程的实测导线、水准成果资料; g) 各类工程的施工测量成果资料; h) 反映井筒有关参数的成果、成图资料(主要包括井筒断面、井壁、罐道竖直程度、提升几何关系等); i) 工业广场及居住区实测平面图(包括地下管线的实际敷设); j) 首采区的井上下对照图。 5.1.4
露天开采矿山必须建立矿坑边帮及排弃场稳定监测系统,并定期进行监测预报。 1.5
井工开采沉陷区域,应建立必要的监测系统,并定期进行监测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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