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车间。 2.2 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2.2.1
厂内动火作业:在公司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2.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 井、烟道;进入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 2.2.3
破土作业:公司内进行的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 2.2.4
临时用电作业:企业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2.2.5
高处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 2.2.6
起重吊装作业:在企业内进行安装、拆除、维修等作业。 2.2.7
抽堵盲板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抽堵盲板的作业。 2.2.8
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2.9
企业内部规定的其他需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内各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 相关部门:生技科;协助主管部门监督各项作业中的安全工作。 行政办公室;负责规定职责内的各项安全作业工作。 各部门、车间。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4 内容与要求 4.1 各项作业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1.1
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4.1.1.1 由作业或被作业部门提出指定专人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1.1.2 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环保部或相关部门签发并进行监督,注重时效性。 4.1.2
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 4.1.2.1 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4.1.2.2 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 4.1.2.3 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4.1.2.4 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4.1.3
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4.1.3.1 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4.1.3.2 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4.1.3.3 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4.1.3.4 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4.1.3.5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4.1.4
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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