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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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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4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通过检查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监督各项安全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防范隐患,督促整改。

第二条  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要求,将检查内容编制成《安全检查表》进行逐项检查并不断对检查表进行完善补充,《安全检查表制度》另文。

第三条 企业必须建立由厂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各二级单位也应建立相应安全检查组织,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还应进行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做到认真检查、落实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二章  形式与内容

第四条  综合检查分厂级、车间(处室、单位)、工段(班组)三级,分别由各级分管领导组织各级相关人员进行查制度、查纪律、查隐患的检查。其中厂级(包括节日)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车间(处室、单位)级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工段(班组)级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

第五条  专业检查分别由厂级各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2次。内容主要是对锅炉及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包括起重设备)、建(构)筑物、运输车辆、安全装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专业检查。

第六条  季节性检查分别由企业各职能部门的主管领导,根据季节气候特点,组织相关人员对防洪渡汛、防雷电、防暑降温等工作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第七条  日常检查分岗位职工检查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巡回检查。作业人员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

第八条  对新工艺、新设备的投产、年度大修前后、紧急情况下的抢修前后以及每次系统开停车前,应由企业职能部门、车间(处室、单位)、工段(班组)分别负责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条  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第十条  综合巡查由技安处、综合处、保卫处、厂办、工会领导及管理人员组成,对全厂运行岗位、停运行且留人值班岗位,进行每2天一次(含中、夜班时段)的检查,重点检查各运行、值班岗位人员遵守“四纪”情况。

第十一条  消防巡查由消防队人员2人一组,对生产区运行岗位、停运行且无人值班岗位、库区及安全消防储备水源、高位水池进行每天24小时,每2小时一次(包括夜班)的检查,重点检查各单位放火情况。

第十二条  生产巡检由生技处人员(含调度室)组成,对全厂各运行岗位进行24小时不定期巡检、问题岗位随时巡检以及视频监视系统随时监控。重点检查生产运行及工艺纪律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设备巡检由设备处人员(含十二车间领导)组成,对全厂范围内运行、闲置机器、设备进行每天8001800不定期日常巡检以及每周2次的中、夜班巡检。重点检查设备运行、设备及附件完好情况,保温、转动、跑冒滴漏等情况。

第十四条  仪电巡检由能计处(十一车间)管理人员组成,对各仪表班、电工班、总配电室及全厂各岗位进行每天8001800时不定期巡检,雷雨时及时到总配检查、待命以及每周2次的中、夜班巡检。重点检查电器运行、能源消耗、澡堂使用等情况。

第十五条  防洪防汛防跨塌巡检由规划处人员组成,对全厂范围每周至少一次(汛期每2天一次),下大、暴雨时及时到生产区、生活区巡检。重点检查全厂建构筑物、保砍、围墙、河沟等安全稳固情况。

第十六条  二级巡检由二级生产运行单位的中干及管理人员组成,对本单位运行、停产岗位、库房等进行每周2次(中、夜班各一次)的检查。重点检查本单位生产运行情况、“四纪”执行情况以及库房及物资完好情况。

第十七条  三级巡检由各二级生产单位的工段长(班长)组成,对本岗位范围进行每周至少3次其中中班一次、夜班2次的检查。重点检查本岗位生产运行情况以及“四纪”执行情况。

第三章  隐患整改

第十八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  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三定、四不推”(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凡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处室、单位)、凡车间(处室、单位)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凡厂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各专业检查和厂级检查的隐患整改由技安部门和防火部门下达,经厂主管安全的领导签署意见后发出;属车间(处室、单位)整改的交车间(处室、单位)责任人签收并负责处理;属厂设备部门组织整改的,交厂设备部门负责人签收并负责安排计划,落实整改。隐患整改后,将《隐患整改通知书》即时反馈到厂技安部门,复查验证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的隶属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抄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由于物资、技术等原因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相应的,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逐项纳入计划,限期整改或停产。

第二十三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由厂技安部门汇总并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重长风化(199851号文《安全检查规定》同时作废。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技安处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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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9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
发表于 2012-3-29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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