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有效地防范重大事故,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所在街道(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信箱、举报电话、举报电子邮件地址,对群众举报,经查实,未列入政府部门监控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列入监控的,不予奖励),应按本制度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资金由财政预算或其他资金中落实。 第五条
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 (一)工矿商贸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 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民用爆破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运输中的事故隐患; (三)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捕捞等事故隐患; (五)消防及火灾事故隐患; (六)学校、医院、旅游景点及公共娱乐场所事故隐患; (七)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事故隐患; (八)无证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 (九)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十)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后,应登记编号,核查后交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处理;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接交后应及时查处并形成书面材料存档,并由该部门按本制度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50-2000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举报办理单位确定。按《****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2)规定的填写内容和程序进行审批,一般每年奖励二次。 第八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建立保密制度和配备相关设备,为举报人保密。 附件: 1、****安全生产举报信箱地址、电话号码、电子信箱表 2、****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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