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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安全生产公开通报制度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必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新闻媒体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特制定黔西南州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
一、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全州的实际,根据不同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状况,搞好全州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强化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
二、州人民政府授权州安委办根据全州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按行业和县、市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事故情况进行通报,每月州安委办发一期简报,向县、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对上季度全州的安全生产工作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将存在的隐患和事故公诸于众。
三、对不同时期全州发生的各类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伤亡事故以及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受到责任追究的相关人员进行通报。
四、对群众关心的、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隐患情况进行通报。
五、对群众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对未进行整改落实的政府、部门、企业进行通报。
六、对全州开展各项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督办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七、对每年受到两次以上通报的县、市和州直有关部门,在年底责任状考核时纳入考核办法的工作任务第三条进行考核,扣减该项总分5分。对每年受到两次以上通报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八、各县、市和州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
九、情况通报以会议、文件、电视、报纸方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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