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是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程度及其受伤害人数来进行的。 1.轻伤事故:指在一次事故中只有轻伤发生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在一次事故中有重伤(包括轻伤)但无死亡发生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或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根据原劳动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90年3月20日发布)的有关条款,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 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四)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类 根据一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额(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下同),可对事故进行如下分类: 1.一般损失事故:指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指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小于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指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指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五)按受损方式分类 这种分类方法可将事故分为以下几种: 1.火灾及爆炸事故:指由可燃物质燃烧或爆炸所引起的事故; 2.破裂及崩塌事故:指高压容器破裂、钢丝绳断裂、构筑物或机械设备及装置倒塌、砂或土或隧道崩塌等事故; 3.工业中毒事故:指由于人体接触有毒物质或吸入有毒气体引起的中毒事故; 4.劳动伤害事故:如坠落,重物压伤、触电、跌倒引起的骨折、挫伤、创伤、烧伤等事故。 事故分类方法的选择,取决于对伤亡事故进行统计的目的和范围。上级管理部门需要综合掌握全局性的伤亡事故的情况,可选择比较笼统的事故类别划分方法;某个部门或某个企业为了便于追究事故的根源和探索整改方案,常常需要对事故进行比较细致的划分。在样本数一定的情况下,分类越细数据越分散。为了保证分类较细而数据又不过于分散,有时就需要扩大统计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