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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与职业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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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5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阿贝 于 2011-8-5 19:56 编辑

第九章

伤亡事故与职业病管理


第一节

伤亡事故与职业病管理的意义


伤亡事故与职业病管理,是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而也必然是安全管理学研究的重点内容之一。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掌握其方法,发现其规律,对于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证企业生产安全稳定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搞好伤亡事故与职业病管理是减少和杜绝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发展的需要

企业安全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将工伤事故消灭或减少到最低限度,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只有对企业易发生的事故进行全面地了解、透彻地研究和深入地分析,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企业易发、多发事故的规律(如事故多发的季节、时间、人员、工龄、工种、类别、原因等),才有可能制定和采取针对性较强的事故预防手段或措施,或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教育,或加强某些技术性措施的实施,或加强严格的、强制性的监督管理等,以达到减少事故及避免同类事故反复发生的目的。

二、伤亡事故与职业病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重点所在

随着对各种不利于生产顺利进行的因素的深入认识,随着现代管理研究成果的不断引入,风险管理意识正在企业管理领域,包括安全卫生管理领域内逐渐得到普及。人们已经认识到,要将以往对质量、安全、环境实行的各自为政式的管理都归结到企业风险管理这一综合管理的模式上来。因为从各类管理目标的相同性,即都是以为社会生产或提供不带有危险性的产品、服务为目的这一特性来看,以往的分离式管理既是不合理的也是低效能的。因此,伤亡事故及职业病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有计划地开展危险源辨识、危险评价和危险控制既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工作,又是企业建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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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三、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管理状况是评价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运行成效的重要依据

衡量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和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运行成效的大小,一个很重要的依据就是该企业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管理状况。企业要通过系统的风险辨识来确定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等状况,通过系统的评价来确定危险源的性质、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等,通过对危险源的整改或控制最终实现企业的最低事故率、最少的事故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四、加强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管理可为企业安全目标管理中工伤事故指标的设定提供重要依据

目标设定是安全目标管理活动的关键环节,而有关工伤事故的目标值在所有的目标内容中又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它可以包括工伤事故频率、事故严重率、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职业病普查率等等。这些指标的确定,不是凭企业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观臆断,而是以对企业历年来特别是上一个安全目标管理周期内事故情况的确切统计、分析,以及对企业预测、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的评估为前提的。因此,加强事故和职业病管理工作,是确定适合企业实际水准的工伤事故指标、保证安全目标管理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

五、加强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管理是实施工伤保险的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机制的重要条件之一

工伤保险的目的不仅在于为工伤伤亡者和职业病患者提供经济上的补偿,而且在于促进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预防,即促进各行业和各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管理,努力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目前,我国促进工伤和职业病预防的制度和措施主要是通过建立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差别费率、浮动费率机制(详见本章第七节),以及宣传教育等来实现的。而对各个行业工伤保险费缴纳标准的确定,以及对某个企业不同时期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幅度的确定,都是以一定时期内各行业或各企业发生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实际状况为依据的。因此,良好的事故和职业病管理工作是做好各行业差别费率和各企业浮动费率测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此外,良好的事故和职业病管理成效,又能使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逐渐下浮,或使企业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获得工伤保险费的部分返还,这直接体现了安全管理与经济效益的相互关联。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节


伤亡事故的概念及分类

一、伤亡事故的定义

伤亡事故是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简称,又可称为工伤事故。199131日,国务院75号令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伤亡事故的定义是:“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对此概念可作下述理解: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工作时间中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劳动或工作时,由于来自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的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功能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事故。

工伤事故既包括工作意外事故又包括职业病所致的伤残及死亡。所谓“伤”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身体器官或生理功能受到损害。它分为器官损伤和职业病损伤两类情况,一般表现为暂时性的、部分的劳动能力丧失。所谓“残”是指劳动者在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虽经治疗休养仍难痊愈,以致身体功能或智力不全。它分为肢体缺损和智力丧失两类情况,一般表现为永久性的部分劳动能力丧失,或是永久性的全部劳动能力丧失。

为了使比较笼统的工伤概念具有可操作性,有必要制定更加详细、具体的工伤认定资格条件。我国工伤认定资格条件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劳动保险问答》(其中有工伤类和比照工伤类两部分,共17种资格条件),劳动部19968月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一)《条例》和《劳动保险问答》中对工伤的规定

1.工伤类。按照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1964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答》的规定,在以下7种情况下所发生的负伤、致残或残废应按工伤处理: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者执行企业行政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的;

2)在紧急情况下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的工作,如抢险、救灾、救人的;

3)从事与企业工作有关的研究、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工作的;

4)在企业的工作区域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的;

5)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因为所从事的工作性质而造成职业病的;

6)集体乘坐本单位的车辆参加工作性会议、听报告或参加领导指派的各种劳动(包括支援农业的劳动),发生交通事故或意外事故的;

7)企业以临时工棚作为集体宿舍而发生倒塌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2.比照工伤类。职工在以下条件下遭遇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可以比照工伤处理:
(1)因公出差期间或调动工作往返途中发生意外事故的;
(2)在工作中负伤而当时并未感觉或确诊,事后伤痛发作不能正常工作的,这种情况下,应有当时的就诊记录或第三者的旁证;
(3)工伤医疗终结后调到另一个企业工作,由于旧病复发的;
(4)由于加班至深夜不能回家,在工作地点睡眠发生意外事故的;
(5)伤残军人转入企业工作后,因旧病伤复发的;
(6)在政治运动和日常工作中,由于坚持原则,向敌对分子或错误行为进行斗争而遭受伤害的;
(7)在本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发生非本人责任的食物中毒的;
(8)参加本企业组织的体育比赛或代表本企业参加体育比赛发生意外事故的;
(9)参加企业组织的或受企业指派参加展览会、政治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
(10)到医院就医发生严重医疗事故的。
(二)《试行办法》中对工伤的规定
1.《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或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比较可知,《试行办法》在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工伤认定标准,根据情况变化增列了见义勇为及通勤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致伤、致死等相应处理规定。
《试行办法》颁布实施前的有关划定工伤范围的条件与《试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有所重叠。在目前阶段,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时以《试行办法》为准,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时仍按以往的规定执行。当工伤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之后,各地都应统一按《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伤亡事故的分类
为了加强事故管理特别是统一事故统计口径的需要,为了评价企业安全状况并提高可比性,为了便于对事故的科学分析和事故资料的积累,一般对伤亡事故进行如下分类。
(一)按事故类别分类
依据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按事故类别即按致害原因进行的分类如下:
1.物体打击(不包括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或工具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等伤害。但不包括车辆、起重设备引起的伤害。
4.起重伤害:指从事各种起重作业时发生的机械伤害事故,但不包括上下驾驶室时发生的坠落伤害和起重设备引起的触电以及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
5.触电:由于电流流经人体导致的生理伤害。
6.淹溺:由于水大量经口、鼻进入肺内,导致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它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上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不包括电烧伤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属消防部门统计的火灾事故。
9.高处坠落:指由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场合发生的坠落事故,也适用于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沟、升降口、漏斗等引起的伤害事故。
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及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片帮)以及顶板垮落(冒顶)事故。适用于从事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时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指从事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指由于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5.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07MPa、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
17.受压容器爆炸:指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物理性爆炸)以及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炸。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18.其他爆炸:可燃性气体煤气、乙炔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可燃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汽油挥发)引起的爆炸;可燃性粉尘以及可燃性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间接形成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汽与空气相混合遇火源而爆炸的事故;炉膛爆炸、钢水包、亚麻粉尘的爆炸等亦属“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通风不良的作业场所,由于缺氧有时会发生突然晕倒甚至窒息死亡的事故。
20.其他伤害:指上述范围之外的伤害事故,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等等。
(二)按伤害程度分类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给受伤害者带来的伤害程度及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可将事故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种类型:
1.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受伤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导致人体功能障碍长期存在的,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小于6000日),劳动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事故。
一般而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伤事故:
(1)经医生诊断已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抢救的;
(3)人体的要害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烧伤、烫伤面积占全身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的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部位因受伤引起的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6)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的残废可能的;
(7)脚趾轧断三趾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胸膜的;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劳动安全管理部门审查确定。
3.死亡事故: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事故。死亡的损失工作日为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死亡年龄计算出来的)。
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死亡或必须接受急救治疗的事故。急性中毒的特点是发病快,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有的毒物因毒性有一定的潜伏期,有可能使受害者在结束工作数小时后发病。
此种分类中所涉及的损失工作日数,均可按GB6441—86中的有关规定选取或计算。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是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程度及其受伤害人数来进行的。

1.轻伤事故:指在一次事故中只有轻伤发生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在一次事故中有重伤(包括轻伤)但无死亡发生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根据原劳动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90320日发布)的有关条款,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 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四)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类

根据一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额(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下同),可对事故进行如下分类:

1.一般损失事故:指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指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小于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指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指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五)按受损方式分类

这种分类方法可将事故分为以下几种:

1.火灾及爆炸事故:指由可燃物质燃烧或爆炸所引起的事故;

2.破裂及崩塌事故:指高压容器破裂、钢丝绳断裂、构筑物或机械设备及装置倒塌、砂或土或隧道崩塌等事故;

3.工业中毒事故:指由于人体接触有毒物质或吸入有毒气体引起的中毒事故;

4.劳动伤害事故:如坠落,重物压伤、触电、跌倒引起的骨折、挫伤、创伤、烧伤等事故。

事故分类方法的选择,取决于对伤亡事故进行统计的目的和范围。上级管理部门需要综合掌握全局性的伤亡事故的情况,可选择比较笼统的事故类别划分方法;某个部门或某个企业为了便于追究事故的根源和探索整改方案,常常需要对事故进行比较细致的划分。在样本数一定的情况下,分类越细数据越分散。为了保证分类较细而数据又不过于分散,有时就需要扩大统计范围。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节


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便于有关部门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并进行事故救援或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安排,企业要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及时的报告。

一、轻伤事故的报告

在只有轻伤事故发生的情况下,负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车间主任(工段长),由车间主任(工段长)在事故当日内上报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所在车间的领导必须会同其基层生产班组、车间、分厂的领导及安全员,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拟订的改进措施报送厂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和企业工会。同时,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送交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以便其统计和存档。休工三日以上的轻伤事故应列入《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按月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

二、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程序

重伤事故、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发生后,负伤人员或事故目击者应立即向班组长及车间领导报告。

车间负责人接到事故通知后要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和企业工会。

企业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用电话、电报、电传等方式快速将事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重大死亡事故要在24小时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

至于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由于它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极为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国务院在1989329日颁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其中第二章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报告程序与要求。

企业在对伤亡事故进行报告时,应做到报告内容详尽、报告时间迅速和报告程序正确。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如有隐瞒、虚报或者故意延迟不报者,除责成补报外,还要对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节           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一、伤亡事故调查
伤亡事故调查是确认事故经过、查找事故原因的过程,是伤亡事故管理工作的一项关键内容,是制定最佳的事故预防对策的前提。其目的是通过取证、调查、分析,全面掌握事故情况,准确查明事故原因,尽早分清事故责任,制定改进措施,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为了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处理事故责任者和教育群众,保证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在事故发生后,要按事故严重程度的不同组成不同规模及不同层次的事故调查组。
1.轻伤事故调查组的组成。轻伤事故由车间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技术等有关人员会同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2.重伤事故调查组的组成。重伤事故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设备、安全技术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绢。对事故进行调查,一般应在30天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处理结案。
对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重伤事故,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应视情况组织调查。
3.死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县(区)以下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地市一级安全监察部门可视情况,委托县(市)一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参加事故调查。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4.重大死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重大死亡事故要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省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可授权市(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还应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5.其他情况下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无主管部门或分属不同主管部门的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由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部门组织调查。
各事故调查组都要由那些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及经验、具有强烈的责任心、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组织能力和较强的分析能力的成员组成。调查组成员采取回避制度。
(二)伤亡事故调查的内容
1.了解发生事故的具体时间和具体地点;检查现场,发现确定事故原因的痕迹、物证以及进一步开展调查的线索;做好详细记录,进行现场拍照并责成有关部门绘制事故现场图。
2.了解受伤害人数、伤害部位、伤害程度;了解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诊断报告。
3.调查导致事故的起因物、施害物和事故类别。
4.向事故当事人、在场人员及相关人员了解事故前的生产情况、受害人和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分工及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工作参数、设备完好状况、安全防护装置情况、操作情况、发生事故时的情况和抢救情况等。
5.了解受害人和与事故有关人员的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安全教育和训练等。
6.向有关部门索取与事故有关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状况的资料。
7.组织生产计划、物资管理和财务会计部门提出事故经济损失报告。
8.对事故发生、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的设备、材料做必要的技术鉴定;对事故的机理、作用、过程及防范措施应进行必要的模拟试验。
9.召开分析会,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10.填写《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在事故发生后20日内按规定程序上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三)伤亡事故调查的一般程序
1.现场处理。伤亡事故发生后,首先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同时迅速逐级报告。特别是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必须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要认真保护事故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因抢救伤员和公私财产必须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应做好标记并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或进行现场拍照。
2.物证收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及其具体位置。每件物品都应保持原样和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和管理者。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得擦洗。对于其中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要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3.收集与事故有关的事实材料。包括:
(1)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①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②受害者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③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情况、接受安全教育的情况;④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开始工作的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姿势等;⑤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2)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①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工具等的性能和质量情况;②使用的材料,必要时可对其进行物理或化学性能的试验与分析;③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④有关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⑤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如质量、规格、式样等;⑥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⑦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4.收集人证。人证是指能证明或叙述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的现场当事人或目击者。
5.拍摄事故现场。包括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出事原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地面与建筑物上的痕迹、火灾引起的损害、冒顶下落的空间以及事故现场全貌的照片。
6.绘制事故示意图。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7.技术鉴定与模拟试验。主要有:
(1)对设备、器材的破损、变形、腐蚀等情况,必要时可作技术鉴定;
(2)对设备的零部件结构、设计及规格尺寸等进行复核、计算;
(3)必要时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做模拟试验,如火的起因分析、爆炸事故的发生过程等。
8.完成《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伤亡事故分析
伤亡事故分析是在完成了事故调查工作的基础上,确定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的过程。它是关系到事故处理正确与否和预防措施得力与否的关键环节。
(一)伤亡事故分析的步骤
1.整理事故调查资料。
2.确认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及不安全行为等。
3.进行伤亡事故原因分析。
4.确定事故责任者。
(二)关于伤亡事故原因的分析
伤亡事故的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分析和间接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分析。所谓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加害于受害人的因素。由于生产现场包含着来自人和物两方面的多种隐患,因而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是指直接导致伤亡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或机械、物质的不安全状态。
(1)人的不安全行为的产生与人的心理、生理或技术及生产环境密切相关,常表现为:①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②造成安全装置失效;③使用不安全设备;④用手代替工具操作,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等物体存放不当;⑤冒险进入危险场所;⑥攀、坐不安全位置;⑦在起吊物下作业或停留;⑧机器运转时做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⑨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⑩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的使用;⑩不安全装束;⑩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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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械或物质的不安全状态常表现为:①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少或有缺陷;②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③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④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等。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械、物质的不安全状态有时是相互关联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可以造成物的不安全状态,而物的不安全状态又会在客观上促成人产生不安全行为的环境条件。因此,迅速、准确地调查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并判明二者间的关系,是分析事故原因及确定事故责任的重要方面。
2.间接原因分析。所谓伤亡事故的间接原因,是指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其中包括: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检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等方面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施工预防措施,对施工隐患整改不力;
(7)其他。
不难理解,以上诸项均可归咎于管理或监督上的失误,而这正是事故的本质原因所在。只有针对事故的本质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才能最有效、最彻底地达到预防同类事故重现的目的。因此,在进行事故分析时,不应只就直接原因做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表面文章,而应从直接原因入手,追究事故的间接原因及本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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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伤亡事故责任的分析
事故责任分析是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其目的在于划清事故责任,作出适当处理,使企业领导和职工群众从中汲取教训,改进工作。
在进行事故责任分析时,要注意区分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的重点是责任事故。所谓责任事故是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技术改造、发明创造、科学试验活动中,因科学技术条件的局限无法预测而发生的事故。
对于责任事故的责任划分,通常有肇事者责任、领导者责任等等。
1.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伤事故的,应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1)违章操作;
(2)违章指挥;
(3)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和劳动纪律;
(4)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事故单位领导者的责任:
(1)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2)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设备有缺陷;
(3)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规章制度不健全;
(4)作业环境不安全或安全装置不齐全;
(5)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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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设计有错误,或在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和削减安全卫生设施;
(7)对已发现的隐患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在事故后仍未采取防护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时,应当追究厂矿企业或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1)发布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2)无视安全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隐患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3)安全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或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4)签订的经济承包、租赁等合同,没有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和相应劳动安全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未持证上岗操作或指挥生产,造成伤亡事故的;
(6)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8)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而导致伤亡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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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或其他有关人员,应从重处罚:
(1)利用职权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2)故意毁灭、伪造证据,伪造、破坏事故现场,干扰事故调查或嫁祸于人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
(3)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指挥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4)企业接到《劳动安全监察意见书》后,逾期不消除隐患而发生伤亡事故的;
(5)屡次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6)对批评、制止违章行为和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7)故意拖延事故调查处理,不按时结案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三、伤亡事故的处理与结案
(一)伤亡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原则
在完成伤亡事故分析之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事故的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应该提出结论性的意见交厂矿企业领导或企业主管部门办理。如果仍有不同意见,还须分别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凡一次伤亡10人以上的事故,其处理意见须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才能结案。
在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坚持思想教育从严、行政处理从宽的原则。但是,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者,要坚决依法惩处。
(二)伤亡事故结案程序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9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其处理结案程序因事故的严重程度而异:
1.轻伤事故由企业处理结案;
2.重伤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征得企业所在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同意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3.死亡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前经市一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同意,由市同级企业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4.重大伤亡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企业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5.特别重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前经国务院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企业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按规定填写《企业职工伤亡调查报告书》,报经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审批后作为处理结果。
企业在接到对伤亡事故处理的结案批复文件后,要在企业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记载有关人员处分意见的文件资料,要存入受处分人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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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资料归档
事故资料归档是伤亡事故处理的最后一个环节。各种事故资料作为事故的原始记录,不仅是进行事故复查的最主要的依据,也是进行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还是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的最生动的教材,更是制定或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进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以及科研工作的重要的参考资料。因而,建立必要的事故结案制度,认真保存好事故档案,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企业事故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前言(扼要说明事故调查的经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单经过和造成的损失情况);事故经过(详尽说明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及受害人、肇事者和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不仅对事故的直接原因,更重要的是对事故间接原因的深入分析);责任分析与处理意见(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明确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并提出对其的处理意见);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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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2.注明调查组成员的姓名、职务及单位。
在处理伤亡事故的整个过程中,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三不放过”的原则。它是我国伤亡事故管理经验的总结,是使企业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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