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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全工程师考试-《生产管理知识》精讲讲义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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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5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原则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基本条件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所谓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事故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发生单位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与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关责任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组成时,发现被推荐为事故调查组成员的人选与所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该成员予以调整;事故调查组组成时,有关部门、单位中与所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主动回避,不应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组成后,有关部门、单位发现其成员与所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将该成员予以更换或者停止其事故调查工作。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三)事故调查组组长的产生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也可以由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有关部门指定,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和事故等级,设事故调查组副组长1~3人,副组长一般情况下应当是有关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副组长在事故调查组成员中产生,协助组长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对一般等级的事故可只设组长一名,不再设置副组长。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事故调查组应当明确的几个问题

1.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必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2.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履行事故调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代表其所属部门、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3.事故调查组成员都要接受事故调查组的领导;

4.事故调查组聘请的参与事故调查的专家,也是事故调查组的成员。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及权利

(一)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1)事故的具体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状况

(3)事故现场状况及事故现场保护情况;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情况;

(5)事故报告经过;

(6)事故抢救情况;

(7)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8)其他与事故发生经过有关的情况。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1)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事故发生的其他原因。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3.查明人员伤亡情况

(1)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人员分布情况;

(2)事故发生时人员涉险情况;

(3)事故当场人员伤亡情况及人员失踪情况;

(4)事故抢救过程中人员伤亡情况;

(5)最终伤亡情况;

(6)其他与事故发生有关的人员伤亡情况。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4.查明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等;

(2)事故善后处理费用,如事故处理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现场清理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等;.

(3)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如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等。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5.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对事故的性质要有明确结论。其中对认定为自然事故(非责任事故或者不可抗拒的事故)的可不再认定或者追究事故责任人;对认定为责任事故的,要按照责任大小和承担责任的不同分别认定下列事故责任:

(1)直接责任者,即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如违章作业人员。

(2)主要责任者,即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如违章指挥者。

(3)领导责任者,即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6.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在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建议;

(2)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建议;

(3)对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4)对事故责任者追究民事责任的建议。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7.总结事故教训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在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漏洞,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基础上,要认真总结事故教训,要针对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投入、安全条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漏洞,查找事故根源:

(1)事故发生单位应该吸取的教训;

(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吸取的教训;

(3)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主管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应该吸取的教训;

(4)从业人员应该吸取的教训;

(5)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该吸取的教训:

(6)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吸取的教训;

(7)社会公众应该吸取的教训。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8.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

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政府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9.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在事故调查组全面完成事故调查任务的前提下,提出事故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签名。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事故调查组的职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在履行事故调查职责时有以下权利:

1.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有权获得相关文件、资料。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有权向事故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调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3.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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