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变配电所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近区雷击闪络。 变配电所未沿全
线架设避雷线的35Kv架空线,在变电所的进线段,与35Kv电缆进线段应按设计
规范规定装设相应的避雷线或避雷器等,35 kv有变压器的变电所的每组母线上及3
5kv配电所应按重要性和进线路数等具体条件,在每路进线上或母线上,按规定范
规装设避雷器。
35kv变电所的3~10kv配电装置,应在每组母线和每路架空进线上装设
阀型避雷器。其他3~10kv配电装置,可仅在任一回路进线上装设阀型或管型避
雷器。
第三十八条 与架空线路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的防雷设施:
1.3~10kv配电变压器宜采用阀型避雷器或采用三相间隙保护。
2.35/0.4kv配电变压器其高低压侧均应用阀型避雷器保护。
3.3~10kv柱上断路器、负荷开关、隔离开关应用阀型或管型避雷器或间
隙保护。经常开路运行而又带电的柱上油开关设备的两侧均应装设防雷装置。
4.在多雷区,配电变压器的低压侧亦应设一组避雷器或击穿保险器。
第三十九条 与架空电力线路直接连接的旋转电机应根据电机容量, 当地雷电活
动的强弱和对运行的要求,按设计规范装设防雷保护装置。
第四十条 建筑物的防雷要求:
1.第一、二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2.第三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3.建筑物防雷设施的接地电阻应符合表2-1所列数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