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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阿贝

劳动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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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3.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其中包括: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有毒作业。
4.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其中包括: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铸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5.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除包括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中(1)~(5)条的内容外,还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五)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内容
1.开展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影响的科学研究。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高新技术层出不穷,并由此而产生出诸多新兴的产业群,如光电子信息产业群、生物技术产业群、新材料技术产业群、新能源技术产业群、宇宙技术产业群、海洋技术产业群等。新兴技术产业群的兴起及高新技术应用于生产,将会给社会带来新的飞跃,同时也会带来许多不可知的职业危害。通过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可以为制定卫生标准提供科学基础,为制定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提供依据。这是做好女工劳动保护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2.根据女工生理特性安排女工从事无害健康的工作。凡是女职工可以从事的岗位,任何单位不得借女职工生理特点拒绝安排。对影响妇女身体健康的岗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女职工可以从事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不宜从事的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3.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指: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即“四期”。
(1)经期劳动保护。企业应加强女职工经期保护工作,设立妇女卫生冲洗室,建立月经卡。合理安排女工在经期的工作,开展经期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2)孕期劳动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合理安排孕妇的工作。女工在孕期不得加班加点,不得上夜班。对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女工,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调换工作岗位。安排适宜的劳动岗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设工间休息室,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允许怀孕女工在预产期前休息2周。怀孕女工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3)产期劳动保护。按国家规定女职工享有产假,难产、多胞胎生育的按有关规定延长产假。女职工怀孕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2周的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4)哺乳期劳动保护。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安排哺乳期女工工作,以保证母乳质量。对于哺乳期女工,要避免安排其参加过度紧张及劳动强度大的作业,不要安排其加班加点,尽量照顾其不参加夜班作业。应设女工哺乳室,除保证法定的哺乳时间外,哺乳室内应设必要的设备以保证卫生。
4.建立女职工辅助、托幼设施。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女职工辅助、托幼设施,以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顾婴儿等方面的困难。
5.宣传普及女职工劳动卫生知识。要大力宣传普及女职工劳动卫生知识,使相关领导、工作人员及女职工正确认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重要性,并掌握相关知识,做到从思想上重视,设施上落实,制度上保证,真正搞好女职工的保护工作。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
我国在解放初期,未成年工的主要来源是私营企业招收录用的未成年工,这些未成年工往往工作在恶劣的劳动条件下。20世纪50年代,工厂招收或劳动部门分配的学徒工大都是16岁以上。六七十年代工厂里的未成年工主要是中专或技校的毕业生,他们的劳动素质相对较高,数量上较解放初期减少很多。进入80年代,随着个体经营户、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的发展,招收录用未成年工现象增加,不少个体、私营、乡镇企业录用未成年工,加之有些企业管理水平较低,劳动条件较差,规章、制度不健全,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未能得到有效保护。
为保护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国家多次颁布法律、法规,禁止企业任意录用未成年工,并对未成年工不允许从事的劳动范围及劳动休息时间作了规定。1994年劳动部颁布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该规定对未成年工不允许从事的劳动范围、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不得从事的劳动范围、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体检、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等作了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节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概念和作用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为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而提供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也称个人防护用品,简称护品。其作用是使用一定的屏障体或绳带、浮体等,采用阻隔、封闭、吸收、分散、悬浮等手段,保护人体的局部或全身免受外来侵害。

劳动防护用品除个人随身穿用的防护性用品外,还有少数公用性的防护性用品,如安全网、护罩、警告信号等属于半固定或半随动的防护用具。从强调对个体防护的角度看,应将上述共用性与个体性、随动性与固定性或半随动性防护用品进行区分。

劳动者所工作的环境中往往存在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这些危害作用于人体造成职业病和工伤事故,严重的甚至危害工人的生命。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首先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创造符合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的作业环境。但由于经济和技术水平的限制,在不能达到本质安全的条件下,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的有效措施,劳动防护用品在预防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综合措施中,属于第一级防护。即使在生产技术高度发展,机械设备高度完善的条件下,劳动防护用品也是预防性的必备物品。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防护用品是生产资料的内容之一。劳动过程中所需要的一切物质条件均为劳动资料,而生产资料是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结合。虽然防护用品不直接参与生产过程的物质交换,但它对保护工人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起主要作用,对生产正常运行具有保证作用,由此,劳动防护用品属于生产资料内容之一。
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保护的辅助性措施。劳动保护的主要措施是改善劳动条件,采取有效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属于劳动保护的辅助性措施。不能因为使用和配备了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就忽视了劳动条件的改善和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的实施;同时,万一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劳动防护用品可以起到保护人体的目的。一般情况,对于大多数作业,大部分对人体的伤害可包含在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限度以内。各种防护用品具有消除或减轻事故的作用。但防护用品对人的保护是有限度的,当伤害超过允许的防护范围时,防护用品就会失去其作用。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
劳动防护用品品种繁多,功能各异,分类方法目前并不统一,大致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一)按能量传递和转移方式分类
按事故致因理论中能量意外转移理论,人类利用能量做功以达生产目的,人类必须有效控制能量,但当因某种原因能量失去控制即能量发生异常转移则要发生事故。如果根据传递给人体的能量形式不同,则防护用品可作如下分类:
1.传递给人体的能量造成急性伤害的防护方式。
(1)势能转变为动能时,通过介质来吸收和缓冲的防护方式,如安全帽、安全带等。
(2)电能的绝缘防护,如绝缘手套。
(3)利用试剂将急性有害的化学能变为无害的防护方式,如急性有害气体的防毒面具。
(4)给操作人员输送新鲜空气的防护方式,如各种软管式防毒面具。
(5)飞来物体和落体的防护,如安全帽、防护镜等。
2.传递给人体的能量造成慢性伤害的防护方式。
(1)消除化学能的防护,如防护全身的防护服。
(2)吸收、减低噪声能量,如耳塞。
(3)辐射热能的屏蔽,如高温防护服。
(4)放射线的屏蔽,如防紫外线的遮光镜。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按人体生理部位分类
按人体生理部位,防护用品可分为:头部防护,面部防护,眼睛防护,呼吸道防护,听力防护,手防护,脚防护,身躯防护等用品。
(三)按使用原料分类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工厂和商业采购部门为便于生产和组织进货,根据防护用品制作的原料对防护用品进行分类,可分为:棉纱、棉布制品,化学纤维制品,丝绸、呢绒制品,皮革制品,石棉制品,橡胶制品,人造革制品,塑料制品,有机玻璃制品,木制品,五金制品,纸制品等。
(四)按防护用途分类
按防护用途分类的方法用于经营部门和使用部门选购防护用品,可分为防尘用品,防毒用品,防酸碱制品,耐油制品,绝缘用品,耐高温辐射用品,防噪声用品,防冲击用品,防放射性用品,防水用品,涉水作业用品,高处作业用品,防微波和激光辐射用品,防机械外伤和脏污用品,防寒用品,农业作业用品等。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一)有关的法规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必要的有效措施,国家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产品质量、选用、发放、使用等环节均作了严格的法律性规定,先后颁发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有:1957年国务院《关于对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的通知》;1963年劳动部《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1982年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国家标准局《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时管理办法〉的通知》;1984年国家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商业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1987年劳动人事部《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管理办法》和《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1988年劳动人事部《特种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988年劳动人事部、商业部联合发出《关于禁止滥发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通知》;1995年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办法》;等等。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
对于已颁布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向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申请《产品合格证书》。产品出厂前应自行检查,并抽取一定比例的产品送交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进行检验,领取《产品检验证》。产品出厂时必须具有《产品检验证》,并有制造日期和产品说明书。商业经销单位收购、经销劳动防护用品要符合国家标准,并且有《产品检验证》。
领取《产品合格证书》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具有产品质量长期保持稳定的工艺技术装备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设有产品检验机构或专职检验人员。
为了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性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劳动防护用品共有7类:头防护类;呼吸器官防护类;眼面防护类;听觉器官防护类;防护服装类;手足防护类;防坠落类。
企业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为:
第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与营业执照相符合;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分别达到各自有关的国家标准;
第三,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统一,的产品图纸和技术资料,并付诸实施,能指导生产;
第四,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第五,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保证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第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过程,必须建立保证质量稳定的控制系统,并经有关规定考核合格。
1998年以前,在原劳动部设有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目前,这一职能已转移到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其他各部门、地区和单位不得另行发放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企业或个人,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劳动防护用品选用
1.使用单位应购置、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产品检验证》的劳动防护用品。
2.购置、选用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
3.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
4.根据工作环境有害因素的特性和危险隐患的类型及劳动强度等因素选择有效的防护用品。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要与生活福利待遇相区别。
2.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企业中的管理和检查人员也应按实际需求发给备用防护用品。
3.企、事业单位根据《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中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制定工人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4.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5.来企业实习的大学、专科、技术学校的学生所需防护用品由企业提供,实习期满后归还企业。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1.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其防护性能及外观质量。
2.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与防御的有害因素相匹配。
3.正确佩戴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严禁使用过期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节
特殊作业环境的劳动保护管理

特殊作业环境在此是指对工人身体健康危害严重的作业环境。根据资料统计,当前我国工业企业作业环境对工人身体健康危害严重的莫过于粉尘作业危害,其次是各种毒物危害,再其次是噪声、振动、温湿度及微波等物理因素的危害。加强对特殊作业环境下的劳动保护管理工作是保护工人身体健康、减少职业病发生的重要方面。

一、粉尘作业环境下的劳动保护管理

粉尘是指能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在工业生产中产生的粉尘叫做工业粉尘。对工业粉尘如果不加以控制,它将破坏作业环境,危害工人身体健康和损坏机器设备,还会污染大气环境。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典型的粉尘作业环境

产生粉尘的行业与工种很多,如金属矿与非金属矿的采掘和采石业;基础建设方面的筑路、开掘隧道和地质勘探;玻璃制造业、耐火及建筑材料加工业、铸造业等的破碎、磨粉、筛分、落砂、包装、运输及石料加工成型等。接触粉尘的主要行业和发生尘肺病的主要工种如表8-1所示。

8-1
粉尘作业场所及工种

   

粉尘作业的有关厂矿

   

金属矿开采

钨矿、铁矿、金矿、铀矿、铅锌矿、锰矿、锡矿等

凿岩、爆破、支柱、井下运输、选矿等

非金属矿开采

煤矿、石英矿、石棉矿、萤石矿、磷矿、石灰石矿、采石场等

同上

矿石及岩石加工

石粉厂、冶炼厂、硅砂厂

粉碎、筛分包装、石料运输、加工、成型等

玻璃品制造

玻璃厂、灯泡厂、热水瓶厂

粉碎、筛分、配料、拌料、熔炼等

耐火、建筑材料加工

水泥厂、采石厂、耐火材料厂、构件厂、水泥瓦厂

粉碎、筛分、配料、拌料、运输、包装、窑工等

机械制造

铸造厂、配件厂、翻砂厂、结构厂

碾砂、筛砂、造型、浇注、开箱、清砂、金屑研磨、电焊、喷砂、除锈等

交通、地质、水电施工

开山工程、开凿隧道、地质勘探

凿岩、爆破、装岩、运输等

纺织品生产

纺织厂、石棉加工厂、麻袋厂、绒毡厂等

弹花、纺纱、织布、梳棉等

   

陶瓷厂、搪瓷厂、粮食加工厂、茶厂、糖厂、烟厂

磨粉、配料、拌料等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二)粉尘对人体的危害
粉尘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取决于进入人体的粉尘量、侵入途径、沉着部位和粉尘的物理、化学性质等因素。在众多粉尘中以石棉尘和含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对人体危害最为严重。石棉尘不仅引起石棉肺,而且具有致癌性;含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可引起矽肺病,含游离二氧化硅70%以上的粉尘对人体危害更为剧烈。粉尘的粒径不同对人体的危害也不同,2~10μm的粉尘对人体的危害最大。荷电粉尘、溶解度小的粉尘、硬度大的粉尘、不规则形状的粉尘对人体危害较大。
粉尘侵入人体的途径主要有:呼吸系统、眼睛、皮肤等,其中以呼吸系统为主要途径。
1.粉尘对呼吸系统的危害。其中主要有:尘肺、肺粉尘沉着症、有机粉尘所致的肺部病变、呼吸系统肿瘤和局部刺激作用等。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2.粉尘对眼睛的危害。粉尘侵入眼睛可引起结膜炎、角膜混浊、眼睑水肿和急性角膜炎等。
3.粉尘对皮肤的危害。粉尘侵入皮肤可堵塞皮脂腺、汗腺,造成皮肤干燥,易受感染,引起毛囊炎、粉刺、皮炎等。
(三)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了车间空气中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根据粉尘的种类、浓度、接尘时间,国家标准《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86)规定,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共分为五级:0级(符合卫生条件),I级(轻度危害),Ⅱ级(中度危害),Ⅲ级(高度危害),Ⅳ级(极度危害)。原劳动部颁布的<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指出:企业事业单位应将Ⅲ、Ⅳ级粉尘危害列为粉尘治理重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目前已改为卫生部门,下同)应将Ⅲ、Ⅳ级粉尘危害列为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重点。经分级检测,粉尘危害达到Ⅳ级的,必须在一年内消除,否则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停产;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在试生产时必须进行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凡有Ⅲ、Ⅳ级粉尘危害的,不允许正式投产;有Ⅱ级危害的不应升入国家二级以上企业。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粉尘作业劳动保护管理
目前粉尘对人造成的危害,特别是尘肺尚无特异性治疗,因此预防粉尘危害,加强对粉尘作业的劳动保护管理十分重要。粉尘作业的劳动保护管理应采取三级防护原则:
一级预防,包括:①综合防尘:改革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尽量将手工操作变为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和遥控化操作;尽可能采用不含或含游离二氧化硅低的材料代替含游离二氧化硅高的材料;在工艺要求许可的条件下,尽可能采用湿法作业;使用个人防尘用品,做好个人防护。②定期检测作业环境的粉尘浓度,使作业环境的粉尘浓度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之内。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人进行就业前的健康体检,对患有职业禁忌症、未成年工、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范围的工作。④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防尘的基本知识。⑤加强对除尘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使除尘系统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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