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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免实升”的问责拷问公权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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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年3月的一起矿难后,媒体报道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主管生产安全的副县长王新科被就地免职。记者调查发现,其过去一年来一直以副县长身份部署工作、出席正式公务活动,近期还兼任该县政法委书记。 (8月10日《钱江晚报》)
    免职务而不免权力,一旦期满就急不可待的“提拔重用”,这样的责任追究,更像是一种“额外奖励”,当官员问责被异化成“明免实升”这张皮,“一地鸡毛”之下当有多重伤害。一是对法律尊重的伤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免职之后既意味着原有的权力已经失去,何以还可以“名不正言不顺”地继续行使权力?这样既无法做到“权责对等”,更是对法律规定的置若罔闻。二是对违责者无法达到教育作用。这种做法的性质,跟判了某人的刑,却不执行一样。当事人没有实质性的损伤,反但因为牺牲了个体保护了群体而沾沾自喜。甚至很多地方官员,将其作为一种政治资本,向组织施加压力,提出要求,达成某种私下交易。辽宁“三最”女贪官罗亚平,不高兴时,可以到区政府大院内,冲着比自己级别高的官员大声地嚷、谩骂和撒野,换来的却是集体噤声。利益的捆绑,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形成了一种官场纵容。三是损伤了政府公信。“明免实升”的做法本是一种敷衍,连基本的嫌疑都不顾及。政府对自身的要求都不严格要求,言与行严格分裂,丝毫不考虑群众的感觉和安全事故中受害人及家人的感情,用表象化的手段去欺骗众人的眼睛,如此己身不正的做法无以服众,对政府形象是一种严重破坏。
    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规则成为常态,安全责任就可能难以落实。很显然,“走过场”甚至“褒奖式”的问责,其结果就是责任者对自身责任无以为然。事实上,这种现象有泛化之势,很多责任事故发生后,当事官员不是从自身找原因,而是强调客观,能推则推,能躲就躲,甚至归就咎于“运气不好”、“太倒霉”。一些官员平时不是谋划如何排查隐患,做好自身工作,而是“烧香拜佛”,求神灵保佑。出了事故之后,组织不是施以帮助教育,而是同情保护,结果问责未成教育而成奖励,甚至待遇。
    问责问责,“问而不责”。官员的利益获得了最大保障,可法律尊严,群众感情和政府形象,又拿什么来维护?表面上,“明免实升”只是打了政策的擦边球,其实拷问的是公权良心。将问责不当回事本身是一种不负责,这样的恶果远远比事情本身更加可怕。对于这种“明免实升”的行为,是不是也应问一下责?□叶红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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