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11-8-19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3 防治突出措施
3.1 对于有突出危险煤层,应按照矿井防突设计,采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在突出煤层中掘进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煤层的瓦斯含量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以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下。若没能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或压力,则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 (表压)以下。控制范围如下:
a) 石门(井筒)揭煤工作面控制范围应根据煤层的实际突出危险程度确定,但必须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8m以上(煤层倾角>8°时,底部或下帮5m)。钻孔必须穿透煤层的顶(底)板0.5m以上。若不能穿透煤层全厚,必须控制到工作面前方15m以上;
b) 煤巷掘进工作面控制范围为:巷道轮廓线外8m以上(煤层倾角>8°时,底部或下帮5m)及工作面前方10m以上。(煤矿安全规程第192修改)
3.2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199修改)
3.3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200条)
a) 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10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20m)之外,至少打2个前探钻孔,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情况等;
b) 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5m以外,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或见煤深度不少于10m的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时,钻孔应布置在岩层比较完整的地方。对近距离煤层群,层间距小于5m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可测定煤层群的综合瓦斯压力;
c) 工作面与煤层之间的岩柱尺寸应根据防治突出措施要求、岩石性质、煤层倾角等确定。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的最小值为:抽放或排放钻孔3m,金属骨架2m,水力冲孔5m,震动爆破揭穿(开)急倾斜煤层2m、揭开(穿)倾斜或缓倾斜煤层1.5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加大法线距离。
3.4 石门揭穿(开)突出煤层前,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经检验措施有效后,可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开)煤层;若检验措施无效,应采取补充防治突出措施直至有效。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开)煤层。
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可直接采用震动爆破或远距离爆破揭穿。(煤矿安全规程第201条)
3.5 防治石门突出措施可选用抽放瓦斯、水力冲孔、排放钻孔、水力冲刷或金属骨架等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202条)
3.6 有突出危险的矿井揭穿(开)各煤层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煤矿安全规程第203条)
3.7 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参数,应根据矿井实际测定的结果或参照有关资料确定。(煤矿安全规程第204条)
3.8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根据煤层实际情况选用防治突出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205条)
a) 掘进上山时不应采取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等措施;
b) 在急倾斜煤层中掘进上山时,应采用双上山、伪倾斜上山或直径在300mm以上的钻孔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在过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掘进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
3.9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执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或无措施超前距时,必须采取小直径浅孔排放等防治突出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环。
在掘进工作面执行上述措施时,钻孔终孔位置应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2m以上。(煤矿安全规程第206条)
3.10 在急倾斜突出煤层中采用双上山掘进时,2个上山之间应开联络巷,联络巷间距不得大于10m,上山与联络巷只准1个工作面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207条)
急倾斜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应采用阻燃抗静电的硬质风筒通风。
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3.11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08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