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炸材料的贮存 1.1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煤矿安全规程295条修改) 1.2
矿井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选址、库容、安全距离、照明、防火措施、管理制度及附属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库房必须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潮措施。设警卫或专人昼夜看守。 1.3
在地面临时爆炸材料库的同一库房内贮存两种以上的爆炸材料时,必须由负责爆炸材料库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库房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墙隔开,隔墙厚度不得小于240mm。各种爆炸材料必须贮存在不同的隔间内,各隔间必须有单独出口的套间; b)
雷管箱必须放置在靠墙的架子上; c)
雷管和炸药必须在不同的套间内发放。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一层爆炸材料箱。 1.4 库区值班室与调度室之间应有声、光或有线电话联系。 1.5 爆炸材料库电气照明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外部线路应用铠装电缆埋地敷设或挂设,库房上空禁止电气线路通过; b)
库房内禁止安装电灯照明。可利用天然采光或在库房外安设探照灯采光; c)
电源开关应设在库房外的配电箱中; d)
采用移动照明时只准使用安全手电筒、汽油安全灯,禁止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手提灯。 1.6
井下临时爆炸材料发放硐室的最大贮量不得超过1d的需要量,且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发放硐室必须具备独立的新鲜风流,还必须制定预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 1.7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内。库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发生路障时,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煤矿安全规程308条) 1.8
地面临时爆炸材料库,必须设防雷装置。 2 爆炸材料的管理 2.1
爆炸材料应建立台帐和有关领退管理制度。做到“帐、卡、物”相符。 2.2
每个临时爆炸材料库、发放点严禁超贮。 2.3
爆炸材料库必须装备雷管检测导通仪,导通试验要有规定的安全设施。 2.4
爆炸材料的存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爆炸材料箱(袋)距上层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0 mm,架宽不得超过两箱(袋)的宽度; b)
货架(堆)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0 mm; c)
堆放硝铵类炸药的货架(堆)高度不得超过1.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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