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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的“私了”建议令法治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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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0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8月29日《新京报》报道,专业打假者高敬德称杭州药监局江干分局要求他与售假药者签署调解协议,协议要求他放弃包括投诉举报、诉讼、行政复议、向媒体曝光等各种形式追究售假药者和药监部门的责任。药监局江干分局局长称是为了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并不涉及渎职,更不是做售假者的帮凶。
    这不是一场角色扮演的游戏,然而执法者的确以很“穿越”的姿态站在了作奸犯科者一边:要求打假者和造假者“私了”,且在所谓《协商意见》上盖了章作为“调解见证”。事后辩解说,这是为了“妥善化解社会矛盾”。这感觉就是猫做了主持人,斡旋后让老鼠和捕鼠者握手言和。
    “私了”不是洪水猛兽,因为法治的初衷也并不是“诉讼至上”,如果纠纷可以在民间自行解决,即便是公职人员以私人身份参与调解和民间调解,也是合理合法的事情。但问题是,在关乎法律与正义的底线问题上,公权力站出来主动“和稀泥”,建议双方“私了”以规避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这就不是什么“细节问题”,而是性质问题。正如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副局长吴宁一表态称,无论仅仅是“见证”,抑或是主动“协调”售假者和打假者私了,都是一个“极其低级的错误”。当然,这个“低级错误”仍是通俗说法,落实到党纪国法上,还需要有更准确的定性。
    顺着相关药监部门“私了”的建议,公众不难得出以下的质疑:一者,药监部门身为监管与执法部门,不仅不能主动出击、发现问题,相反,事发后还如此遮掩粉饰,究竟是本领通天的“临时工”所为还是部门的“集体意思”?二者,“私了”建议出现得如此“正式”而“严肃”,甚至还有权力公章兜底,相关部门难道仅仅在此事上用过“私了”的建议?如果不是东窗事发,消费者的权益靠什么保证?三者,药监部门兴致勃勃的“私了”主张背后,究竟有怎样的利益纠结?执法土壤需要怎样的异化,才会在法治的背景下开出“私了”的妖花?更大的问题是,当事部门“私了”建议是只此一家别无分店、还是早就用惯了的寻租创意?
    如果说,问题药企要求与打假者“私了”尚可理解为市场主体的“利益自保”,那么,本该没有利益纠葛的公权部门也主张“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有了明显的“利益倾向”。这令人联想其此前的事件,譬如湖南省平江县建设局副局长李丰国驾驶套牌车致两人死亡后,在交警主导下以65万元“私了”,譬如在各地的矿难悬疑中,与“瞒报谎报”相伴而生的就是监管者眼皮子底下的“私了”背景……少数公权策划的“私了”,玩的就是“指鹿为马、颠倒黑白”,这不仅仅是失职或渎职的问题,更给公众提供了有关“内幕”的种种合理联想。
    说到底,药监局的“私了”建议,不过是一场“猫鼠同盟”的游戏,实在是令法治蒙羞!
□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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