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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火案善后事件中,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大楼的21位居民的维权之旅指向了国务院的事故调查报告。
上海大火案发生后,2010年11月16日凌晨2时许,国务院即成立了上海市“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2011年6月20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国务院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该意见,给出了火灾的直接原因与六大间接原因,并依照有关规定,对54名事故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其中26名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28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胶州路教师公寓的居民认为,媒体公布的处理意见很概括,当事人无法从中了解事故详情,更无法作为维护合法权益的依据。
为更加全面了解事故详情,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8月25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裕来受托向国务院申请公开完整的调查报告,以及调查组收集的证据材料。
袁裕来称,上述意见中,认定的事故间接原因是:“一是建设单位、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虚假招标和转包、违法分包。二是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混乱。三是设计企业、监理机构工作失职。四是上海市、静安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缺失。五是静安区公安消防机构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六是静安区政府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领导不力。”
那么,上海市、静安区两级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静安区公安消防机构、静安区政府是否需要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呢?似乎并不明确。又如,调查处理意见中,之四是“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之六是“进一步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消防装备建设的投入,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增置扑救高层建筑外部火灾的装备,增强城市高层建筑及超高层建筑的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以适应城市建筑发展趋势的需求。”这是不是意味着,上海的城市消防站建设不符合标准?情况也不明确。
再如,处理意见中,对静安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上海市、静安区安质监站、静安区消防支队等机关负责人进行了处理,那么这些机关在本案中是否需要对当事人承担责任,也不明确。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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