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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电气安全规范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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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7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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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7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1.1 煤矿建设项目的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范相抵触的,应按本规范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440条)
1.2 煤矿建设项目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起全部负荷。暂不能实现双回路供电,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和撤出人员的需要。
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两回路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及水患严重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其它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必须形成双回路供电。
10kV及其以下的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煤矿安全规程第441条修改)
1.3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煤矿安全规程第443条)
1.4 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1的要求。(煤矿安全规程444条修改)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楼主| 发表于 2011-9-7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1.5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电线。(煤矿安全规程第445条)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1.6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446条)
a)  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b)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c)  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楼主| 发表于 2011-9-7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表11  井下电气设备选用规定
类别        使用场所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        瓦 斯 矿 井
                进风巷道        回风巷道
                低瓦斯
矿井        高瓦斯a
矿  井       
高低压电机和电气设备        矿用防爆型b(矿用增安型除外)        矿 用
一般型        矿 用
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照明灯具        矿用防爆型c(矿用增安型除外)        矿 用
一般型        矿 用
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通信、自动化装置和仪表、仪器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矿 用
一般型        矿 用
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a  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该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可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装备和仪表、仪器);
b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c  允许使用经安全检测鉴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灯。
 楼主| 发表于 2011-9-7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1.7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447条)
1.8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第448条)
a)  高压,不超过10000V;
b)  低压,不超过1140V;
c)  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d)  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1.9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煤矿安全规程第449条)
1.10  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注明:(煤矿安全规程第450条)
a)  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通信装置等装设地点;
b)  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他技术性能;
c)  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d)  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e)  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1.11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煤矿安全规程第451条)
1.12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后,方准入井。(煤矿安全规程第452条修改)
 楼主| 发表于 2011-9-7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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