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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7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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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447条)
1.8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第448条)
a) 高压,不超过10000V;
b) 低压,不超过1140V;
c) 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d) 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1.9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煤矿安全规程第449条)
1.10 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注明:(煤矿安全规程第450条)
a) 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通信装置等装设地点;
b) 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他技术性能;
c) 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d) 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e) 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1.11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煤矿安全规程第451条)
1.12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后,方准入井。(煤矿安全规程第452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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