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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醉驾双开是“正确的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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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7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9月6日新华社消息,从10月1日开始,广东将实行“史上最严厉”的交通违法处罚措施,其中“公务员醉驾将被开除党籍、公职,且终生影响入党入伍”这一新规引起社会各界广泛热议。公务员是应率先垂范还是应与普通公民一样适用法律?这种严厉新政是仅仅造造势还是会动真格?最新出炉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否会成为全国的“样本”进行推广?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务员犯法自然与“庶民”同罪。公务员法确已明确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这就意味着,公务员一旦醉驾被判拘役,就已触犯刑律将被开除公职,那么,公务员醉驾“双开”的地方规定岂不是多此一举?纵然不是作秀,也在事实上构成了制度的重复。
    明明是法律已有明文规范的事情,非要再出台地方规章重复“明确”一番,这大抵不是什么新鲜事。按照正常的逻辑,凡是被有关部门三令五申的事情,恐怕都是现实中屡见不鲜很难根治的“痼疾”。可问题的关键在于,倘若法律制度都起不到效果,地方条例又能有多大作用?
    林林总总的地方“禁令”总是不厌其烦地出台,似乎在用这种方式表达有关部门治理腐败、整肃不正之风和贯彻法律的勇气魄力,向外界表明对某项工作的重视。其实,相比于法律制度体系的权威和刚性而言,以行政规章面目出现的禁令只能是“传声筒”,重复着“正确的废话”——法律对于公务员醉驾早有明确的“处置”(不开除也不行),再次以制度的形式“强调”一遍,貌似严格严厉严肃,实际上只是看上去很美,徒具观赏价值。
    这些年,约束公务员行为的地方法规和行政禁令出了不少,严禁这个、不准那个。乍一看上去令人心情振奋,细一琢磨却又让人大失所望:原本以为是有所创新的反腐倡廉新招,但不过是在“老调重弹”——重复法律法规中已有的内容。我们的法律不可谓不严,约束权力的法规也不可谓不细,但我们缺乏的是对法律法规的恪守和执行力——这个问题不解决,用地方规章将法律法规上的内容“阐释”多少遍,都或是瞎子点灯白费蜡。
    还是具体到公务员醉驾问责的问题上,关键是按照法律狠抓落实,做到公平执法依法处置,杜绝权力暗箱操作,确保权力不凌驾于法律之上就足矣了,其实不需要动不动就摆出一种高调的近乎矫情的姿态:公务员醉驾要动真格的了,好像公务员醉驾就不该“动真格”的、以前没有“动真格”的一样。
□陈一舟
发表于 2011-9-7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似让人眼前一亮的新规定,却原是已有的。这其实是对原先制度的执行力不够所造成,或者说有些地方政府有意在掩饰什么。
发表于 2011-9-8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今现实:就是把正常的当成不正常的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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