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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各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揭露煤层时,建设单位应委托国家授权单位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提供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51修改) 2
必须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掘进工作面不得施工。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掘进巷道、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煤矿安全规程第152修改) 3
对产生煤(岩)尘的地点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54、155修改) a)
掘进工作面及特殊凿井法施工的防尘措施必须符合本规范6.1.1.3的规定; b)
掘进机作业的防尘必须符合本规范6.1.4.13e)的规定; c)
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用品; d)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中掘进时,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 4
施工单位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每周至少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第1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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