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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6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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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般 规 定
1.1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低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建设单位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低瓦斯二期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低瓦斯二期的无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风电闭锁装置。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本规范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井筒施工进入基岩段后,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煤矿安全规程第158修改)
1.2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h连续运转。
1.3接入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应不小于15d。
1.4 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应传输到地面主机。 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1.5矿井二、三期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1.6 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控制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167条)
1.7 地面中心站应设置在项目部调度室内,实行24h值班制度。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其中1台备用。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煤矿安全规程第160、164修改)
1.8 安全监控日报表必须报建设、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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