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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8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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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矿井通风能力必须满足施工要求,严禁超通风能力施工。安排掘进计划时必须核定通风能力,按实际供风量核定掘进工作面个数,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同时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5个(含5个)。(煤矿安全规程第104修改)
1.7 必须建立测风制度,对掘进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井筒施工进入基岩段后,每10d进行1次全面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应根据井下有害气体变化、施工实际、测风结果采取措施,及时进行风量调节。(煤矿安全规程第105修改)
1.8 矿井施工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煤矿安全规程第106条)
1.9 立井施工必须有专用回风出口,确保风流畅通。
矿井二、三期工程必须建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共用一个系统时,应由建设单位统一通风管理。(煤矿安全规程第107修改)
1.10 主、副井掘至井底水平时,应尽快在它们之间掘一条联络巷道,以便尽早构成通风系统;主井与副井贯通后,直至主、副井与风井贯通前,应利用贯通巷道及时构成通风系统。每完成一次贯通,应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局部通风机及时移到合理位置。
1.11 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08修改)
a) 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米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b) 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必须有可靠的联系方式。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两个工作面入口都必须有专人警戒;
c) 贯通后,必须停止附近区域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正常后,方可恢复工作;
d) 两个施工单位施工的巷道贯通时,由建设单位制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并统一管理。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本节贯通规定的各项条款。
1.12 矿井进风井和出风井的位置应位于当地历来最高洪水位以上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制定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11条修改)
1.13 掘进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同时,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应符合本规范1.2规定。
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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