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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通风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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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8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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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18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1.1  煤矿施工单位应设立通风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通风、瓦斯技术管理人员。通风管理机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负责本单位的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
  施工矿井一期工程时,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通风瓦斯管理人员和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施工矿井二、三期工程时,项目部必须设立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负责矿井的通风、防治瓦斯、煤尘、防灭火以及安全监控工作。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建立专职防突机构;瓦斯抽放矿井必须建立专职瓦斯抽放队伍,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
1.2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
a)  掘进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b)  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表1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      称        最高允许浓度
%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氨NH3        0.004
注1: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2: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楼主| 发表于 2011-9-18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1.3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
表2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风速
井  巷  名  称        允许风速
m/s
        最 低        最 高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15
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12
风  桥                10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8
主要进、回风巷                8
架线电机车巷道        1.0        8
运输机巷        0.25        6
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0.25        4
掘进中的岩巷        0.15        4
注1: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2规定执行。
    注2: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
低于0.5m/s。
1.4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应在2℃以上,否则必须采取井筒防结冰措施,已经结冰的,要采取除冰措施。
  建设项目设计时,必须进行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掘进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掘进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煤矿安全规程第102修改)
1.5   矿井施工所需风量应按下列要求计算:(煤矿安全规程第103修改、建井手册公式)
a)  立井人工开挖时所需风量可按每人每分钟不少于4m3的标准计算;
b)  立井爆破作业所需风量必须保证井筒的平均风速不小于0.15m/s,确保有效排除炮烟。同时立井爆破作业所需风量必须使该地点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及温度,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立井爆破作业所需风量,通常按排炮烟方法计算:
Q= 7.8 [KA(S•L)2 ] 1/ 3 / T
式中:
Q —— 工作面配风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分钟(m3/min);
  K —— 淋水系数,按表3(0.15—0.8)取值;
A —— 一次起爆炸药量,单位为千克(kg);
  S —— 巷道净断面,单位为平方米(m2¬¬);  
  T —— 排炮烟时间,单位为分钟(min)(一般取40~60 min);
L —— 掘进井筒(巷道)通风长度,单位为米(m)。
 c )  其他施工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d )  矿井施工总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取其中的最大值:
    1) 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风量不得少于4m3;
    2) 按掘进巷道、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
表3  淋水系数K取值表
涌  水  特   征        K
涌水量小于1m3/h的各种深度的干燥井筒或深度小于200m的含水井筒。        0.8
井深大于200m,且涌水量为1~6m3/h的含水井筒        0.6
井深大于200m,且涌水量为6~15m3/h的含水井筒        0.3
井深大于200m,且涌水量大于15 m3/h的含水井筒        0.15
 楼主| 发表于 2011-9-18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1.6  矿井通风能力必须满足施工要求,严禁超通风能力施工。安排掘进计划时必须核定通风能力,按实际供风量核定掘进工作面个数,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同时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5个(含5个)。(煤矿安全规程第104修改)
1.7  必须建立测风制度,对掘进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井筒施工进入基岩段后,每10d进行1次全面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应根据井下有害气体变化、施工实际、测风结果采取措施,及时进行风量调节。(煤矿安全规程第105修改)
1.8  矿井施工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煤矿安全规程第106条)
1.9 立井施工必须有专用回风出口,确保风流畅通。
  矿井二、三期工程必须建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共用一个系统时,应由建设单位统一通风管理。(煤矿安全规程第107修改)
1.10  主、副井掘至井底水平时,应尽快在它们之间掘一条联络巷道,以便尽早构成通风系统;主井与副井贯通后,直至主、副井与风井贯通前,应利用贯通巷道及时构成通风系统。每完成一次贯通,应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局部通风机及时移到合理位置。
1.11  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08修改)
  a)  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米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b) 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必须有可靠的联系方式。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两个工作面入口都必须有专人警戒;
  c) 贯通后,必须停止附近区域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正常后,方可恢复工作;
  d) 两个施工单位施工的巷道贯通时,由建设单位制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并统一管理。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本节贯通规定的各项条款。
1.12  矿井进风井和出风井的位置应位于当地历来最高洪水位以上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制定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11条修改)
1.13  掘进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同时,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应符合本规范1.2规定。
  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修改)
 楼主| 发表于 2011-9-18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1.14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煤矿安全规程第118条)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制定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1.15  矿井二、三期工程必须绘制通风系统图,标明风流方向、风量、通风设施、安全监测装置、防尘设施的安设地点,当系统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补充完善通风系统图。(煤矿安全规程第120修改)
1.16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并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21条修改)
  a) 使用建井风机时,应安装2台同等能力的通风机,其中1台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使用主要通风机的,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
b)  立井施工在安装吊盘后必须实行机械通风。井筒施工及主、副(风)井贯通前,建井风机应安装在地面,离地高度不得小于1m,距离井口不得小于20m,且不得放在井架上;
c )  建井风机或主要通风机应避开永久通风机房及风道的位置,不影响施工期间的运输和提升。井下排除的污风要避开当地常年主要风向,以免造成井口空气污染;建井风机必须与各局部通风机实现风电闭锁,当建井风机停止运转时,局部通风机必须停止运转,以免产生循环风。
d )  主、副(风)井贯通后,应尽快改装通风设备,安装建井风机或地面主要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
e )  低瓦斯矿井施工二期工程,建井风机可根据实际情况安装在井下,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实现全风压通风,确保通风安全;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不得将建井风机安装在井下;
f )  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应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提供通风动力(正压或负压)的永久通风系统。
     1.17  立井施工期间风筒要悬吊竖直,固定牢靠,井筒内吊挂的风筒接头连接牢固。
1.18  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建井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建设单位应与供电部门签订协议,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项目部调度室。
  建井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负责人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施工、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建井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煤矿安全规程第124条修改)
1.19  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通风设计,明确工作面风量计算、通风方式、风机选型、风筒直径及通风机安装位置。(煤矿安全规程第126修改)
 楼主| 发表于 2011-9-18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1.20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煤矿安全规程第127条)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如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
  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1.21  局部通风应根据现场实际,合理选择压入式、抽出式或混合式通风。
1.22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
  a) 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b)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不得出现循环风。在全风压通风系统中,局部通风机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范6.2.1.3规定;
  c) 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d) 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
  e) 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
  f) 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向2个同时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1.23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井下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
1.24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煤矿安全规程第131条)
  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1.25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机电设备硐室设在进风流中有困难时,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
  投入运行的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煤矿安全规程第132条)
 楼主| 发表于 2011-9-18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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