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日报》记者从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曾引发社会关注的新密“3·15”重大煤矿火灾事故中涉嫌玩忽职守罪的9名公职人员,已于近日由人民法院全部审判完结。
这起带走了25名矿工生命的重大火灾事故,事后被调查证明为严重的违规生产导致的责任事故。然而,时任新密市安监局局长的王瑞林在现场接受媒体采访时,面对媒体提出的10余个问题,其给出的答案中竟有10个是“不知道”,引起舆论一片哗然。
事后,在该事件中未尽到监管职责的9名公职人员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时隔一年有余,9名公职人员已全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向《法制日报》记者揭开了这起重大事故背后的责任失控之谜。
煤矿事故引发问责风暴
一年前的3月15日20时30分左右,新密市东兴煤业有限公司主井西大巷第一绕巷发生电缆着火事故,当班入井31人,只有6人安全升井,25人不幸遇难。据检察机关调查,该企业属乡镇个体技改矿井,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系违法擅自生产。
事故调查组事后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详细调查后认定,2010年3月初,新密市东兴煤矿技改期间,在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的情况下,私自安排工人下井,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而更直接的原因是,东兴煤业管理人员明知空气压缩机不能在井下使用,仍然在井下使用不合格的空气压缩机长达3个月之久,正是这些长期高温高压运行的空气压缩机,最终引发了一场重大井下重大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后,行政问责机制在第一时间启动,新密市主管煤炭工作的副市长苏莹玺、新密市安监局局长王瑞林、新密市煤炭局副局长裴国旗被免去职务;事故发生所在地、新密市牛店镇党委书记崔皓哲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牛店镇镇长樊瑞辉、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科级干部朱新宪被免职。
与此同时,刑事调查也开始启动。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先后对未尽到监管职责,致使矿难发生的犯罪嫌疑人王洪涛、朱东辉、岳绚峰等9人立案侦查,并于2010年10月25日以玩忽职守罪向新密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2010年12月以来,新密市人民法院相继对这9人作出判决。
尽管事故原因已得到调查并公开,但公众仍不免提出疑问——从当地政府各个职能监管部门、驻矿监管员到“包矿”督察,怎么就监管不住一个违法生产的技改矿?
事故企业责任意识缺失
东兴煤业,如果没有这场火灾事故的发生,它头上顶着的众多光环将毫无疑问地显示这是当地的一家“明星企业”——“河南省最佳企业”、“中原安全共建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纳税大户”等20余次表彰;其公司出资人付满仓的荣誉更是数不胜数,仅写在他名片上的就有: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河南省工商联常委、新密市政协常委……
尽管有如此多的光环,但事故还是发生了。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认为,其中暴露出了责任意识的缺失。
“安全责任意识的缺失是此次重大煤矿责任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新密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谢向阳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就在东兴煤业发生矿难的前两个月,全国就发生了3起重大以上煤矿事故,其中两起为火灾事故,共造成了46人死亡和下落不明。而这两起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与东兴煤业如出一辙,“都是发生在乡镇煤矿,都是技改矿井,都是因电缆及设备着火引燃木支护架而发生的火灾事故”。
谢向阳告诉记者,在此前3起事故发生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就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安全检查,东兴煤业的7名主要领导长期从事煤矿生产工作,对引发火灾事故的设备问题早已有所察觉,但仍然麻痹大意,对已通报发生的事故毫无警醒,对火烧眉毛的危险仍然视而不见。
“更严重的是,河南省人民政府此前曾要求年产30万吨以下的煤矿停工停产、停止技术改造,东兴煤业却置若罔闻。”谢向阳说,东兴煤业在井下电缆老化、未配备灭火器材和避灾路线警示牌,存在火灾隐患的情况下,于2010年刚过完春节就私自开工生产。其间两次剪开井口上的锁具,凌晨组织没有经过培训的工人下井生产,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已彻底麻木了责任之心和风险意识,最终导致了25条鲜活的生命在这场火灾中消逝。
监管关口层层失守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新密是产煤大市,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可谓不重视,煤矿监管机构设置和人员也比较健全。例如,在新密市煤炭管理局就专门设有负责东兴煤业安全生产的安监二科,东兴煤业所在的牛店镇政府也有主抓安全生产的副科级干部,当地政府还派有3名24小时驻矿的安监人员。
然而,这么多道防线,却没有一道能拦停东兴煤业长期违规组织生产的脚步。
“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不作为或作为不当是东兴煤业敢于顶风生产的重要原因。”谢向阳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监管部门规章制度多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流于形式。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只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责令整改,却没有对整改情况跟踪监督和采取果断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
《法制日报》记者得知,新密市煤炭管理局驻矿监管东兴煤业的工作人员岳绚峰曾多次发现东兴煤业违规生产,但在发现之后只是要求矿工撤出,向矿主书面提出停工停产处理意见书,而并没有对事故隐患整改行为进行后续督促检查和监督,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形同虚设。
“尽管驻矿安监人员对煤矿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情况十分清楚,但都是各单位的普通工作人员,自身的地位和能力有限,这也决定了其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中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同时驻矿安监员来自于社会各个方面,鱼龙混杂,绝大多数人对煤矿生产的专业知识十分匮乏,本身不具备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的能力,这也使得监管工作浮于表面。”谢向阳分析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