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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被人报复,从背后突然打死,属于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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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8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突发,无反抗,属于不可抗拒吗?
发表于 2011-9-18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知道为什么问,但应该不属于工伤。
发表于 2011-9-18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商业保险应该是属于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
发表于 2011-9-18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属于不可抗拒意外
 楼主| 发表于 2011-9-18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商业保险应该是属于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
xiaoxia 发表于 2011-9-18 20:18



    对于商业保险来说,是属于的是吗?确认下,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1-9-18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很多省制订的工伤认定里都有:在上下班时间及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
发表于 2011-9-19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工伤啊!
发表于 2011-9-19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应该报警。
发表于 2011-9-19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修订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发表于 2011-9-19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被谋杀应该属于犯罪。 但公司一般应该给抚恤金等。最终赔偿应该向犯罪者索要。
 楼主| 发表于 2011-9-19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99年的工伤,应该适用于当时的条例吧,怎么拿现在的条例来说
而且被谋杀也不一定是不属于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呀
发表于 2011-9-19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99年的工伤,应该适用于当时的条例吧,怎么拿现在的条例来说
而且被谋杀也不一定是不属于不可抗拒的意 ...
imivera 发表于 2011-9-19 12:46



    你前面提到过是99年的工伤吗?

既然你说是99年的工伤,那不就已经定性了,何必拿这个出来问呢?

而且99年的工伤条理现在不适用了,那这个来学习也没有意义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9-19 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怪我没说清楚,当时没有认定工伤的理由里有一条是因为认为双方有发生过追逐现象,不属于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现在凶手捉到了,经过凶手口供与法院判决,证明当时没有发生追逐,死者被突然被袭后死亡的,所以现在死者父亲要求相关部门重新受理,认定工伤。

10楼的意见站在工伤条例立项的角度我也是认可的,但是条例上似乎没有指事件,而是指受害者是否犯罪吧?
 楼主| 发表于 2011-9-19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疾或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
(一)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
(二)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
(三)经单位同意,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及试验、发明创造
或技术改造;
(四)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有益于本单位的工作,或
进行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五)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而引起职业病(符合卫生部公布的有
关职业病规定)达到评残等级;
(六)在上下班时间及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
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
(七)因公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伤害,
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踪;
(八)驾驶员工作期间发生交通意外事故;
(九)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而造成死亡或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十)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
被保险人因前款以外的情况负伤、致残疾或死亡,经市(地级市,下同)
以上社会保险部门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比照因工伤残或因工死亡,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疾或死亡的,不享受工伤保
险待遇:
(一)因工负伤后,本人故意加重伤情或无理拒绝接受医院检查治疗;
(二)由于本人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如自杀、自残、斗殴、酗酒、酒后
开车、蓄意违章等)或无证驾驶船舶、机动车辆;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为犯罪。
发表于 2011-9-23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属于工伤,涉嫌刑事犯罪,人为故意,应由犯罪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并附加民事赔偿
发表于 2011-9-24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15楼的意见.
发表于 2011-9-25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故发生的几个要件,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客观要件。该事故为上班途中被人报复。
发表于 2011-9-27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属于工伤,涉嫌刑事犯罪,人为故意,应由犯罪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并附加民事赔偿
liczhr 发表于 2011-9-23 09:01


同意,不属于因工作造成的,不属于工伤。
发表于 2011-9-28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认定工伤
发表于 2011-9-29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15楼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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