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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紫金血铅超标事件看安全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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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6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备受关注的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血铅超标事件,在经过3个多月的调查后,终于揭开真相。问题发生的原因是污染源三威电池有限公司铅蓄电池厂周边5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内,常驻居民400多人的村庄被显示为空地,129户村民“被蒸发”,这样一份有明显漏洞的环评报告,却通过了县市环保局层层审批,最终为三威公司放行,导致了血铅超标事件的发生。笔者还注意到黑龙江七台河“8•23”煤矿透水事故救援,矿方掌握的井下图纸为1985年绘制,长期开采导致井下情况远比图纸复杂,故救援初期据此判断的4万立方米透水量和钻孔位置均有较大出入。
    此种事件教训深刻,发人深思,令人警醒。由此联想到安全评价领域同样存在诸多问题,如:安全评价市场大,安全评价机构多,缺乏行业自律约束机制,恶性竞争突出,安全评价市场混乱;租借资质证书,收费标准过高,甚至有些评价机构不去现场勘查,评价报告与事实不符。诸如此类的问题林林总总、不胜枚举。我们扪心自问,试想假如安全评价机构不去现场核实情况,凭空捏造,将不具备安全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设施认定为合格,后果真是不堪设想。
    安全评价市场存在的这些问题,一方面反映出企业与评价机构是委托关系,容易受到委托人的影响,难以保证客观、独立的立场;另一方面暴露出评价机构受利益驱使,埋没良知,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评价报告;当然也折射出政府监管部门的失职;更重要的是暴露出我国在评价机构管理中的法律短板。作为我国监督管理安全评价机构的唯一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对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最高处罚只有5万元,与矿山建设项目动辄10余万的安全评价费用相比,额度明显过低,难以起到警示效果。规章规定:“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没有明确市县安监部门对中介机构的处罚权”。作为处于监管一线、与企业和评价机构打交道最多的市、县安监部门并不具有对中介机构的处罚权,当然也就难以发挥监管职能。
    而要规范安全评价市场,必须先从制度建设上下手。尽快修订完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明确赋予市、县安监部门对评价机构的处罚权,由此安监部门才能大胆执法,落实好部门监管责任,维护好评价市场秩序。其次,安监部门也要在法规授权范围内,加强对企业和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和“三同时”审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再者,不妨推行安全评价报告招投标,在安监部门的指导下,由企业、专家组成招标委员会,统一招投标。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安全评价机构之间的无序竞争,降低安全评价费用,安监部门也可以对安全评价过程实施有效监管,提高安全评价质量。
    作者单位: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表于 2016-1-31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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