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燃放烟花爆竹时,不准影响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学习秩序。不准在规定的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2 严禁在室内和人员稠密地区、公共复杂场所、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重点环境、文物保护区、旅游区及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附近燃放烟花爆竹。 3严禁在高层建筑、构筑物上,向下燃放烟花爆竹。 4严禁对行人、车辆、住户等投射燃放的烟花爆竹。 5 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庆祝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时,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落实好防范措施后,方可举办。 6 文艺演出团体因工作需要使用烟花爆竹及烟火剂时,必须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方准使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7 婚丧嫁娶、企业开市、竣工剪彩等活动,应本着移风易俗的原则,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燃放时要有一定的安全措施。 8严禁在车辆行驶途中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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