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存在问题及原因浅析。 2.1 存在问题 非公有制企业是农民工就业的主渠道。个体私营、个体企业主为了获取利润的最大化,不愿在安全卫生条件改善上下本钱多投资,存在急功近利的行为。有的劳动条件差,工作环境恶劣,设备陈旧、工艺落后,农民工的安全健康难获保障。目前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主要问题是: 2.1.1、农民工文化素质整体不高,缺乏工业劳动技能。改革开放之后来我省打工多第一代农民工有三分之二以上是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缺乏工业劳动技能,加上流动性大,就业不稳定,不少企业主舍不得花钱对他们进行岗专门安全卫生培训,怕为人作嫁妆,因而有的农民工因无知或为赶工效而违章作业,是伤亡事故与职业病的主要受害者。2005年8月7日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透水矿难事故,死亡121人,这些人基本是农民工。 2.1.2
农民工劳动强度大,工作条件艰苦。由于农民工文化素质不高,在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且供大于求情况下可选择余地小,大部分从事重体力劳动,不少人从事苦、累、脏、险等技术含量低的工作。男性多从事运输、建筑、矿山、建材、机械、冶金等重体力劳动,女性多从事制衣、制鞋、玩具、电子、餐饮服务业等。 2.1.3、农民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素质。私营、个体企业生产场所不少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职业安全卫生条件,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履行安全与职业危害告知义务,未按规定提供必需多劳动防护用品。而一些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在上班工作时不穿戴劳动防护用品。2003年6月13日,揭东县曲溪镇港美村池列光从潮州市古巷镇陈秋武处购买一车锡泥,雇用5名农民工分装时发生4人死亡、1人中毒事故。
2.1.4、对农民工落实健康监护不够。有的企业没有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农民工进行岗前、在职和离岗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今年某企业就因过去劳动用工管理混乱引发疑似尘肺对劳动关系矛盾事件。有些“精明”企业主采取短期轮换工对办法,将职业病责任推向社会。
2.1.5、农民工工作时间长却获不到合理的加班加点工资。在订单多的生产繁忙季节,有的企业连续加班,一天上班时间长达10小时或以上。 2.1.6、农民女工“四期”劳动保护在一些企业未落实。在女工多的一些劳动密集型如制衣、玩具、电子等中小非公有制企业,不少无女工卫生设施(如女工冲洗室、哺乳室等)。 2.1.7、农民工享有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时间少。因而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和防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有的企业没有对新入单位的农民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入厂、车间、班组教育),有的企业虽说有却也是短时间的岗位职责工作交代,农民工日常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学习时间少。 2.1.8、农民工缺乏参与安全管理和监督意识,不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少农民工存在临时观念,多关注自身经济利益,而对企业如何履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关注不多,更不敢抵制领导的违章指挥。2004年揭阳市某钢铁公司扩建工程时发生触电死亡12人,伤3人的特大事故,就是农民工不敢抵制领导违章指挥搬迁钢铁棚架时触到高压线酿成的惨剧。 2.1.9、国家与地方对保障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制建设滞后。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许多规定,但针对农民工弱势群体保护的规定不多。 2.2 原因浅析。主要:一是企业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没有真正履行企业职业安全卫生主体责任,没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二是企业没有做到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与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规定,致使先天存在尘毒危害和事故隐患;三是相当多的企业主不舍得安全投入,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整改,尘毒危害未能综合治理,劳动条件差未能及时整治;四是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对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知识普及宣传教育培训不够,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时有不到位;五是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贫乏,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3
对策和建议 3.1
加大保障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法制建设和政府的监管力度 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问题是整个社会问题,也是政府管理的问题,建国以来国家制定了《劳动法》、《工会法》、《劳动保障条例》、《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省政府制定的《广东省职工权益保障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与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劳动保护权、工作与休息权、劳动报酬权等,但针对保障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的法律还很缺乏,建议应加大对保障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制建设的步伐,人大、政协应加大执法检查,政府管理部门加大对企业违反国家安全卫生法律的处罚。 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把好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现有生产经营单位果断采取整顿或关闭措施,决不能以“保护投资环境”、以招商引资作为官员政绩为由降低门槛。要指导企业让农民工获得工作权的同时,能够享有教育培训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危害知情权、安全管理监督权等权益。 3.2
全社会共同关注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关键 我国现实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我国城镇居民和农村农民事实上形成了两个落差很大的社会群体,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和城镇户藉制度,使农民工不能享有城镇居民同等权益和待遇,导致易受歧视,权益易受侵害的弱势群体。因此我国在加快城镇化步伐进程中,配套做好户籍改革、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各方面措施,才能缩小城乡差距,才能维护好农民工劳动权益。 3.3
努力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通过工会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工会不能拒之门外,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劳动保护工作,重点放在非公有制企业,放在维护农民工劳动安全权益上。工会要通过各种形式协助企业加强对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农民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指导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时要有劳动安全卫生内容;督促企业治理尘毒,改善劳动条件;参与工伤事故、职业病危害事件以及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犯问题的调查处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安全健康权益。 3.4
建立健全“三方协调”等机制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问题 对农民工工伤事故和患职业病后得不到合理经济赔偿投诉、尘毒危害、合法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受侵犯案件和劳动争议等问题,要通过三方协调、双方谈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机制解决。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企业要协商合作,本着依法、公正、快速进行处理。鼓励企业劳资双方平等协商自我协调解决。发挥行业协会、企业联合会和工会组织的各方作用,促进行业自律、企业自我约束。 3.5
提高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制观念和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 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担负起保障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企业应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提供生产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积极治理尘毒改善作业环境,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对工人进行岗前、在岗和离岗体检等健康监护,努力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农民工要积极参与企业安全卫生民主管理与监督,参与安全学习培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懂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