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作业前,应对起重机械设备、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及其他建筑物和吊重物情况进行了解,确定吊装方法;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起吊: a、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时; b、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时; c、吊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时; d、重量不明、无指挥或信号不清时; (3)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进行停机; (4)不得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起吊重物时,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5)起重吊装物件时,不得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荷自由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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