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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自2011年2月1日施行以来,已有八个月了,现结合在青州市人民办事中心安监局窗口从事安全设施审查工作的实际,从以下五个方面谈一下对36号令的粗浅理解,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几个概念
建设项目,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新建是在没有的基础上的建设,改建是对已有的改造,扩建是在已有基础上进行的扩大。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213号,以下简称213号令)中提出了“工业生产建设项目”这个概念,是范围的概念,是指工业生产单位用于生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而不是所有的生产经营建设项目。213号令第七条对其范围按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和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进行了划定: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包括:
(一)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化工、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为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36号令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将其定义为:“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这与36号令中的定义是一致的。
“同时设计”,要求在编制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时,必须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安全设施的设计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随意降低安全设施的标准。
“同时施工”,要求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对安全设施同时施工安装,安全设施施工不得偷工减料,降低建设质量。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求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不得只将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安全设施不予使用。
在政府监管的环节上规定了必须经审查和验收。“审查和验收”包括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设计审查,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竣工验收,是指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各级安监部门通过努力开展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比较积极的成果,推动了“三同时”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道路。但是在36号令出台以前,此项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六个方面:
(一)企业认知程度不够。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是加强源头治本,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是,仍有部分部门、企业存在重发展、轻安全的思想,安全法律意识淡薄,对“三同时”的法规规定不了解、不熟悉,在认知上存在着“只知环保三同时、不知安全三同时”的问题。就当前阶段来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宣传、普及和发动,也是一个重要问题。从了解情况看,在开展“三同时”工作中,企业主动申请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的建设项目还不是很多。相当数量的项目尤其是一些招商引资项目和重点投资项目,没有按程序履行“三同时”有关许可手续,而是在开工建设后或竣工投入生产后,经安监部门执法检查发现、督促,才开始补办“三同时”手续,存在着“先上车,后买票”的问题,而且在安全设施的完善过程中难免造成无谓的经济损失,甚至留下难以整改的隐患。还有部分企业的“三同时”手续至今没有完善,造成安全设施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存在大量安全隐患。
(二)行政执法力度不够。存在着以下问题: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地的企业和建设项目数量众多,而各级安监部门组建时间不长、人员短缺,对“三同时”的监管存在着时间和精力上顾及不够的问题。二是有的安监执法人员对“三同时”法律法规学习还不够全面,对“三同时”的条件、程序、内容和标准等掌握不熟练,存在着业务不太熟悉等问题。三是“三同时”工作客观上存在着程序复杂、办理期限较长等因素,部分安监人员在具体执法中,存在着程序不严谨等问题。四是对未按有关规定履行“三同时”手续的企业,未完全做到依法处罚,落实有关责任。五是部门之间联动性还不够,“三同时”工作中涉及的安监、发改、经贸、建设、工商、国土、环保等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衔接,未建立联合或配合执法机制。
(三)安全评价不到位。中介机构的安全评价报告普遍缺乏针对性。评价报告的内容千篇一律,几乎都成了固定模式的“八股文”,没有针对性和实用性。还有的安全预评价报告水平远低于安全设施设计,不能起到有效指导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的作用。更甚至有的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滞后于安全设施设计,并抄袭安全设施设计的有关内容。
(四)法规不健全。“三同时”工作没有开展好,很大的问题是制度上的缺位,我国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行政法规,即国务院的规定。“三同时”工作原来执行的是原国家安监局第18号令和国家安监总局的8号令。现在,36号令的出台虽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和罚则,但这些国家部委的规章在执行力和认可程度等方面可能就要打一些折扣。另外,就现行规定中,也存在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界定的问题,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由生产经营单位自己在各阶段形成的书面报告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要求等问题。这些都需要在立法中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五)非高危企业缺乏监管。《安全生产法》规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都要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但同时又规定只对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等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对非高危建设项目如何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恰恰是非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不经过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三同时”落实不到位,进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在非高危行业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六)未纳入国家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一直没有纳入有关部门的国家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没有进入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立项的大盘子。主要原因是,没有明确和过硬的上位法依据,安全设施“三同时”就不能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也就不能象土地出让、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一样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置程序和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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