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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立胜矿难追责 执法股长玩忽职守获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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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7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去年1月5日,湘潭县立胜煤矿发生特大矿难,34人不幸遇难,直接经济损失2962万元。近日,时任湘潭县煤监局执法股股长贺某被韶山市法院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湘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彭大林被湘潭县法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立胜煤矿位于湘潭县谭家山镇紫竹村境内,原属省政府批准保留的技术改造矿井。“2010·1·5”特大矿难发生后,据查,该矿持有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均已超过有效期。
  2010年底,时任湘潭县煤监局执法股股长贺某被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韶山市法院审理认为,在证照过期、存在诸多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立胜煤矿假借技改之名仍在非法生产。作为县煤监局执法股股长,贺某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该矿非法生产制止不力,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和处罚,监管落实不到位,致使该矿非法生产长达1年多,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刘胜杰系立胜煤矿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之一,在矿难发生后潜逃。湘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彭大林为专案组的抓捕组成员之一,抓捕期间多次私下与刘联系,通风报信。 记者 刘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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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市长记过,县委书记党内警告
  湘潭县立胜煤矿特大矿难发生后,28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分别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等。其中,包括立胜煤矿法定代表人、实际矿长唐顺强,省国土厅矿管处原副处长周涛,时任湘潭县国土局局长郭文艺、副局长谭正荣等。
  另有18人被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分别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记过、撤职。其中,省国土厅地勘处处长李国清、湘潭市副市长刘建业被记过,湘潭县委书记陈忠红被党内警告,湘潭县原县委副书记、县长张束林被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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