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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见死不救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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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1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杭州民警周益斌在抓捕逃犯过程中,被逃犯刺中数刀,战友们要将他送医院,在数辆出租车都不肯停车的情况下,一名环卫工人用电动车把民警送到医院。(据新华社)
  面对负伤民警,出租车“一踩油门就走”,着实让人心寒。不过,此案绝不简单是个见义勇为问题,出租车遇伤员不管,随意拒绝警务协助,这已超出了道德的范畴。
  《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不过该规定却未见之有相应的责任或制裁条款附随。应看到,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有救死扶伤、协助警察公务的义务和责任,所以出租车见死不救,不仅要受道德谴责,更应追究司机法律责任。
  与法律义务相对应的,是履行义务后的权益保障。做好事,也会有成本和风险,理当获得体恤和弥补。出租车司机协助警察执法无疑也有一定的风险或利益损害,比如耽误正常的营业经济上有损失、汽车被征用财产权利遭受非正常减损、清洁车辆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和费用,乃至于还会害怕被当作免费劳动力而被不正当使用,等等。应当说,对正常人而言,这些想法都很正常,关键制度要来“兜底”。
  对此,《人民警察法》倒有所涉及,如协助警察执法“受法律保护”,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给予抚恤或者补偿”。但非常遗憾的是,这样的规定同样仅仅具有宣示性意义,法律的行为“保护”、成绩“奖励”、损失“补偿”更多的还停留在纸面上,制度执行所需要的“有关规定”始终没能有效见诸实际。
  我们的社会应鼓励公民的善举,但同时也不能让好人吃亏。在法律保障不完善、权利义务内容不具体、损害补偿不明确的情况下,即使原本对社会公益事业满腔热情的人,也可能因付出得不到尊重、权益受损得不到有效保障而信心消减。而一旦有了保障,公民逃避责任义务不仅没好处,还会面临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制裁;若积极履行责任义务、助人为乐,不仅不用担心损失,相反还会获得精神和物质的双重激励。
  当制度能够引人向善,有理由相信,助人为乐、协助执法的事情,自然就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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