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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裂受害人伤口有悖新闻职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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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1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宝安区的一个联防队员手持钢管、警棍,毒打、强奸一电器维修店的老板娘长达一小时。而这女子的丈夫躲在几米外,不敢做声,一个小时后才悄悄报警……几天来,这条社会新闻被各种媒体争相传播,并引发众说纷纭。


    在当地媒体率先报道后,外地媒体大多实行“拿来主义”。但也有一些媒体赶赴现场,不惜破门而入,围着受害人及其家人采访,并拍照摄像,全然罔顾他们的奇耻大辱和无尽难言的悲恸,一次又一次撕裂他们还在滴血的伤口。


   甚至,一个记者在采访被害女子丈夫时,当面呵斥他:“你为什么不正当防卫?”“你太懦弱了!”而多家报纸和网站不仅津津乐道于“还原”案件全过程,透露受害者曾欲自杀,且公然刊登“组图”,展示当事人的惨状,“新闻照片”的说明上赫然写道:杨武(化名)和妻子王娟(化名)绝望无助相拥而泣,她手腕上自杀的伤口被纱布包着……


   不由得想起7年前,上海一名进报社的年轻人,以《一名新记者的困惑》为题,叙说他在外地采访的经历:某民工在阿富汗被恐怖分子打死,家人为不让88岁老母亲因悲伤而发生意外,拒绝记者采访。不料,村主任却陪着当地领导和一群记者硬是冲进家门。官员们在老太太捶胸顿足呼天抢地的痛哭声中完成了“亲切慰问”,随行记者抓拍到了具有“震撼力”的镜头。这位新记者发出疑问:在记者的职业与伦理面前,应当如何选择?当时,这家报纸的一位主编告诉他:“你表达了你的困惑。那正是你心中的良知还没有泯灭,请你保护这样的感觉,那是一个真正好记者的必须”。


   同样的悲剧今犹在,困惑亦然:新闻记者的社会责任心何在?


   《新闻记者》杂志曾邀请专家对全球81个国家(地区)、7个国际组织的新闻职业伦理准则做过一些比较分析,其中发现,保护个人隐私,是新闻报道中一项重要的原则,不可随便逾越。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新闻职业规范对此都很明确,除了公众人物,对各种各样的报道对象,需要保护他们形形色色的隐私。今年7月10日,传媒大亨默多克在英国拥有的《世界新闻报》发行最后一期之后停刊了,祸起该报记者非法窃听数千人电话的丑闻,东窗事发后引发轩然大波。而其根源就在新闻价值观的扭曲,新闻职业伦理的缺失。


    我国的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同样规定:“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这就是新闻的铁律。假如在新闻伦理上失守、在职业精神上失魂、在专业操守上失范,那就很难称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新闻记者。一个记者的所作所为,不仅是其新闻观、价值观、伦理观和职业素养的综合反映,往往也能反映一家媒体的新闻理念和办报立场。


   发人深省的是,上述个别记者有悖职业规范的现象,恰恰发生在新中国的第12个记者节。1943年9月1日,中共党报《新华日报》曾专为当时的记者节发表社论《记者节谈记者作风》,其中有这样的话:“今天是我们自己的节日,应当是我们的机会,来作一次清夜扪心,检讨一下自己一年来的工作,曾否对董狐那枝直笔放松过乃至放弃过?是否对得起真理,对得起人民?”当下的新闻人,不也该如此扪心自问?
发表于 2011-11-11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推荐美国一部电影《危机最前线》,是一部充满对媒体讽刺的电影,甚至在人运用媒体、被媒体所运用的对应下,事实倒底是什么?值得深思,特别是记者在“制造新闻”这件事的拿捏上,做了一个贴切的描述。
发表于 2011-11-11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同感,记者的职业道德底线去到哪里,法院尚且有不公开审判的案例,为什么记者非要把受害人爆光呢,,,,,,太过份了
发表于 2011-11-11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报导坏分子受严惩的消息.
发表于 2011-11-11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就觉看那新闻感觉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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