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北京市聘请了公安部沈阳消防所,天津消防所,黑龙江消防局,安徽省消防局和北京市消防局的7名研究员和高工成立了消防专家组(以下称第二专家组)。第二专家组一共到现场去了两次,仅用6天时间,于8月30日就得出了结论:一、石脑油A罐未发生冒顶事故;二、事故是由乙烯泄漏引起的;三、乙烯泄漏的部位是乙烯B罐的液线管线。言外之意,这是一起因设备原因引发的事故,而不是一起责任事故。
虽然北京市“6·27”事故调查小组只让专家组“对乙烯罐作出分析即可”。但第一专家组还是于8月29日向劳动部寄交了“北京东方化工厂‘6·27’事故技术原因分析报告”。报告中阐明了这起事故的起因。
1997年11月4日,北京市在没有和劳动部进行协商的情况下,便直接向国务院上报“关于北京东方化工厂‘6·27’特别重大事故处理情况的报告”。报告只采纳了第二专家组的事故调查结论,即事故原因是由乙烯管线泄漏引起的。而没有第一专家组事故调查的结论。
知道此情后,1997年11月19日,钟群鹏等几位专家写信给劳动部部长李伯勇和副部长王建伦,详细阐述了第一调查组经过50多天的严肃认真勘察、取证和综合分析得出“6·27”事故原因是由于石脑油冒顶外溢引发的,并将事故原因汇报给北京市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北京市却改变了专家组的调查的范围,口头通知只对乙烯球罐破坏得出结论。事后又另成立了一个消防专家组,得出事故原因是乙烯管线泄漏而引起事故的结论,北京市已将此结论上报国务院。
李伯勇部长接到第二专家组的报告后,于11月25日在报告上批示:在上报国务院的事故报告中,是否考虑到这个调查报告(即第一专家组的事故报告)的意见,并将报告递交给北京市。北京市接到报告后,事故调查领导小组12月10日以调查组的名义向劳动部部长李伯勇写了题为“关于北京东方化工厂‘6·27’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原因确定等有关问题的报告”。报告认为第二专家组的结论更符合实际,而第一专家组的结论是难以成立的。
针对两种不同的调查结果,1998年2月10日,劳动部成立了‘6·27’特大事故批复结案工作组。工作组聘请了相关领域的8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以下称第三专家组)。专家组成员是分别来自大学、科研院、有关部委、中央大企业的专家教授,其中3人是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
1998年2月16日至19日,第三专家组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认定,并召开了听证会,请第一专家组和第二专家组出席。开会那天,第一专家组所有成员全部到会,第二专家组只有一人到会,并说“我是奉命行事”。
经过4天的会议,第三专家组认定第一专家组的事故结论是正确的。
劳动部在召开此会议不久,1998年7月适逢国务院机构调整,劳动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移交给新组建的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
三次论证协调会:
1998年9月24日,新成立的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召开了“6·27”事故原因分析论证会。参加会议的有第一、第二、第三专家组的部分专家。监察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及北京市的相关领导也参加了会议。会上,第一专家组详细汇报了对“6·27”特大事故原因分析及其证据材料。第三专家组也表明了他们的认定意见。但第二专家组和北京市仍坚持他们原来的结论,并提出两个依据,一个依据是:由公安部消防局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出具的尸检报告称,第一次爆炸后,在现场被烧伤的火车押运员鲁义乾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其气管内侧提取的烟尘和毛发,经公安部消防局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鉴定,检出乙烯烧残物,证实是乙烯泄漏。第二个依据是:通向轻柴油罐的阀门原来是开着的,之所以着火后呈关闭状态是因为乙烯泄漏后爆炸起火,火烧毁密封圈使摩擦力减弱而使阀门脱落关闭。并请来阀门供货厂的厂长来印证这个推断。根据这两个依据,可以认为轻柴油并没有灌装到石脑油A罐中,所以“6·27”事故是乙烯泄漏引发的,而不是石脑油装满外溢引发的。
针对第二专家组的两个依据,第一专家组进行了有力的驳斥。早在事故刚发生后的1997年7月,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法医鉴定中心对9名死者进行了尸检,结果表明,9名死者的肺部与气管中存有石脑油、轻柴油的成分,而无乙烯成分,这就表明,由于将轻柴油误灌入石脑油A罐中,致使石脑油和轻柴油冒顶溢出,空气中弥漫着这两种油气,死者生前曾吸入了这两种油气。因石脑油溢出遇明火发生爆炸后,9人已死亡。虽然第一次爆炸后又引发了乙烯罐爆炸,但死者已不可能再吸进乙烯气体。死者肺部没有乙烯成分,这就充分证明。乙烯罐不是肇事者,而是受害者。
由于各执一词,这次会议没有达到一致的结论意见。为了提供更有力的证据,1998年11月10日,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在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召开了全国著名化学分析专家鉴定会,出席鉴定会的有中科院院士、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周同惠教授,北京大学原化学系主任孙亦梁教授,清华大学分析中心原副主任宁永成教授,华夏物证中心主任王敬尊教授。这些专家仔细审阅了爆炸现场分析报告并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得出一致的结论是:
1.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法医鉴定中心从爆炸现场4名死者的肺、气管中采样,用GC/MS分析发现有与石脑油组成相符的若干成分,所用分析方法科学,结果可靠,确认死者生前曾呼吸入石脑油气后在火灾爆炸中死亡。
2.公安部消防局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从现场调查和部分死者气管和头发采样,用“薄层色谱和紫外线光谱”分析,得出的是“乙烯燃烧残余物”的结论,其中“乙烯燃烧残余物”概念错误,按化学科学的基本理论,乙烯燃烧完全只能生成二氧化碳和水;燃烧不完全时,有可能生成一氧化碳和碳,这些产物采用报告中的“薄层色谱和紫外线光谱法”不能给出有效的数据,由此分析数据,不能作出“乙烯燃烧残余物”的结论。
至于另一个“依据”,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将有关资料交给兰州炼油化工总厂机械分厂进行了技术分析。这是一家国有企业,既设计阀门也生产阀门和修复阀门。他们的认定是:当活塞与气缸同时升温到50℃时,活塞与气缸的间隙便消失。当着火温度很高以后,由于活塞的材料是合金铝质,其膨胀量大大超过气缸体的膨胀量而使气缸变形。当密封圈烧焦时,活塞与气缸已没有间隙了,阀门不可能下落,也就是根本不可能出现“密封圈经火烧后使摩擦力减弱而使阀门脱落处于关闭状态”。
由此可见,第二专家组的两个依据均不能成立,甚至有作伪证之嫌。
1998年12月9日,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召开第二次协调论证会。这次参加会议的除部分专家外,还有北京市办公厅、北京市经委、北京市劳动局的负责人。在这次会上,安全生产局的领导向会议讲述了“关于北京东方化工厂‘6·27’事故批复结案工作的进程情况,并表明了意见:北京东方化工厂‘6·27’特别重大事故是操作人员开错阀门引起石脑油A罐装满外溢,石脑油及其油气遇火源发生爆炸和燃烧,进而引起了乙烯B罐突然爆炸及整个罐区的燃烧和爆炸。这是一起责任事故。根据国务院34号令“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为真正吸取教训尽快结案。北京市劳动局到会领导当场表态,表示不接受这个意见。仍坚持原来的结论意见。第二次协调会议仍是无果而终。
1998年12月28日,国家经贸委办公厅致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征求北京市对“6·27”事故原因认定的意见。
1999年1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复函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函中认为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掌握的情况是不全面的,不同意国家经贸委对“6·27”事故的认定结论,希望能充分听取各方面特别是公安消防机构专家的意见,对事故原因做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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