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论坛

 找回密码
 注 册
查看: 1955|回复: 7

面对违章,既要“纠”,更要“究”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1-23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面对违章,既要“纠”,更要“究”

德国人帕布斯·海恩是飞机涡轮机的发明者,他经过多年对事故的统计和研究发现这样一条规律:即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这条规律后来被命名为“海恩法则”。“海恩法则”告诉我们,每一起事故的发生,都有其萌芽和发展轨迹,要消除一起严重事故,必须提前防控1000起事故隐患。

在当前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践中,我们面对违章行为,还是“纠”的时候多,“究”的时候少。“纠”是纠正的纠,现场制止违章行为,责令立即规范作业,这一点,我们能做得很好;“究”是追究的究,深挖违章发生的原因,追究违章者相应的违章责任,这一点,常常因为违章未造成严重后果、碍于人情世故等原因而流于形式。

违章不究,具有很强的危害性。纠,只能解决表面现象,而“究”,才能根本性的解决问题。不究,无法找到违章的真正原因;不究,无法形成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不究,无法让相关者对违章可能造成的危害认识到位;不究,助长违章者的侥幸心理。浅薄的安全知识、淡漠的安全意识加之低廉的违章成本形成坏的示范效应,今日的遵章者也会变成明日的违章者。于是,偶然性违章向习惯性违章方向演变,个别性违章向群体性违章方向发展。安全管理者疲于“纠”而碍于“究”,屡纠不止却又屡纠不究,安全管理表面上形成轰轰烈烈的态势,实际上埋下的事故隐患却越来越多。“小功不赏,大功不立。小过不惩,大错必成。”事故的发生是量的积累,对“1000”的防范不力,到300再到29最后到“1”这个爆发点,不会需要很长的时间。

对事故的处理有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相关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这个原则对还没有酿成事故的违章行为同样适用。将安全工作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上来,是堵塞安全生产的致命漏洞,防患于未然,遏制安全事故的根本之策。抓安全要抓住根本,防事故要防住苗头。这个根本与苗头,都要求我们用客观、科学、务实的态度去“究”。对违章行为的零容忍,坚持违章必“纠”,是对工作负责任的态度,是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要有的职业操守;使违章行为不二过,坚持违章必“究”,是对同志负责任的态度,安全管理工作才会提升到应有的高度。因此,面对违章,我们不仅要“纠”,还一定要“究”。

发表于 2011-11-23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抓而不紧,等于不抓。 违章不究,等于未纠。
发表于 2011-11-23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道理。其实究有很多方法,违章培训,通报批评,罚款等等。
发表于 2011-11-23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了“纠”,放了“究”,
反复“纠”,还不“究”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5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原创,发错版块了
发表于 2011-11-29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13-1-4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文章!
发表于 2013-1-9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一个好字了得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 册

本版积分规则

删帖申请|版权声明|手机版|Archiver|anquan.party

GMT+8, 2024-11-30 20:52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