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管理者的职业病防治水平,确保从业人员熟悉工作场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后果,强化自我保护意识,以便于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卫生培训 1.1最高管理者、职业卫生主要管理人员应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熟悉并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1.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组织和实施,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1.3新入职、转岗及临时聘用人员,其工作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时,须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须参加定期组织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周期根据需要确定,至少一年一次。 2. 培训内容 2.1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2
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2.3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4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5
主要危险和危害因素、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危害的预防措施; 3. 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3.1新入职员工的培训包括公司、部门和岗位三级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公司级教育由人事行政部组织,职业卫生机构和技术部门具体实施;部门级由职业卫生机构具体负责;岗位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实施。 3.2 员工岗位调动教育:由新岗位负责人具体实施。涉及部门之间的调动,需进行部门及教育。 3.3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 3.4 临时人员的教育:临时工进岗教育按照三级教育进行; 3.5.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培训同步进行。 4.职业健康教育必须经考试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