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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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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5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1人事部门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健康损害、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职业病危害告知方面的职责

2.1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2.2在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设置警示标牌及警示标志,内容应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中英文名称、健康损害、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措施、防护措施等。

2.3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评价告知劳动者。

2.4将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

2.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上报所属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2.6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发表于 2012-2-28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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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1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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