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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安全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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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5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电是矿山生产建设中的重要能源,随着我国矿山开采的飞跃发展,电气化程度越来越高,矿山与电的关系更加密切,接触电气系统的人员也越来越多,电为改善矿井作业职工的劳动条件,提高采矿生产率,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如果对电的管理不善,检查使用不当,会带来许多不安全因素。电具有传速快、看不到、摸不着、听不见等特点,尤其是井下的电气设备的工作条件较为特殊,空间狭窄、环境较暗、空气潮湿以及电气设备和电缆易受砸、碰压而使绝缘损坏,所以井下极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因此,为确保矿井安全用电,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一、供电
  (1)井下矿山对各种电气设备或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应执行水电部现行的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
  (2)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高压网路的配电电压,不得超过7kV,有条件的,也不得超过10kV。
  ②低压网路的配电电压,不得超过1200V。
  ③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不大于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不大于36V;行灯,不大于36V。
  ④携带式电动工具的电压,应不大于127V。
  ⑤电机车供电电压,交流电源不超过400V,直流电源不超过600V。
  (3)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线路,且任何一条电缆发生故障,均应保证原有送电能力。无淹没危险的小型矿山,可不在限。
  (4)矿井电气设备禁止接零。矿井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准向井下供电。
  (5)给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禁止安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6)每个矿井必须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图。
  二、电气线路
  (1)水平巷道或倾角小于45°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应使用钢丝铠装电缆。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专用橡套电缆。井下信号或控制用线路,应使用铠装电缆。井下固定敷设的照明电缆,如有机械损伤可能,应采用钢带铠装电缆。
  (2)敷设在硐室或干燥木支护巷道中的铠装电缆,必须将黄麻外皮剥掉,并定期在铠装外壳加涂防锈防水油漆。
  (3)敷设在竖井内的电缆,必须和竖井深度相适应,中间不准有接头。如竖井太深,应将接头部分设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内。
  (4)在钻孔中敷设电缆,应将电缆牢固地固定在钢绳上,钻孔不稳固时,应敷设保护管。
  (5)必须在水平巷道个别地段沿地面敷设电缆时,应用铁质或非燃性材料覆盖。不准用木料覆盖电缆沟,或在水沟中敷设电缆。
  (6)敷设在矿井内的电缆,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①在水平巷道或45以下的井筒内,电缆悬挂高度和位置应保证其不致被车辆碰撞压坏。电缆悬挂点间距应不大于3 m,  厂厂净距不得小于50 mm,不准将电缆挂在风水管上。
  电缆上不准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应设在管子的上方,距管子不得小于0.3 m。
  ②在竖井或45°以上的井巷内,电缆悬挂点的距离,在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竖井内不得超过6m,敷设电缆的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须能承受电缆重量,且不得损坏电缆的外皮。
  ③橡套电缆应有专供接地的芯线,接地芯线不得兼作其他用途。
  ④高、低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7)电缆通过防火墙、防水墙或硐室部分,应分别用金属管或混凝土管保护,管孔应严加封闭。
  (8)巷道内的电缆,应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上悬挂标注有号码、用途和电压等的标志牌。
  三、电气及保护
  (1)井下高压网路的短路容量,不宜超过70 mV.A。使用未标明井下专用的油断路器时,其最大遮断容量不得超过额定容量的1/2,从井下中央变配电所或采空区变电所引出的低压馈电线,应装设带有电流保护的自动开关。
  (2)用架空线往井下中央变配电所送电时,在井口线路终端及井下配电所一次母线侧,须设避雷装置。   
  (3)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电线,应设检漏装置,低压母线及送至工作面的馈线,应设断开电源的检漏装置或指示器。
  (4)检漏装置必须灵敏可靠,不得任意取消,值班人员每天对其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四、机电硐室
  (1)矿井永久性中央变配电所或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硐室,必须砌碹。采区变电所硐室,应用不燃材料支护。硐室的顶板和墙壁应不渗水。
  (2)中央变电所的地面,应比人口处巷道轨面高o.5m;与水泵房毗邻时,应高于水泵房地面0.3m。采空区变电所及其他机电硐室,地面应比人口处巷道轨面高o.2m。
  (3)长度超过6 m的变配电硐室,应在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并装有向外开的铁栅栏门。有淹没、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的机电硐室,都应设置防火门和防水门。
  (4)硐室内各种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必须注明号码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硐室人口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安全标志,高压电气设备必须悬挂“高压危险”的安全标志牌,并应有照明。
  五、照明、通信和信号
  (1)矿井所有作业地点、人行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须有良好的照明。
  (2)采掘工作面可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有爆炸危险的矿井和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炸药库的照明应按GB 6722《爆破安全规程》中的规定执行。
  (3)从采区变电所到照明用变压器的380V供电线路,应为专用线,不得与动力线共用。照明电源,应从采区变电所的变压器低压出线侧的自动开关之前引出。
  (4)井底车场,主要机电硐室、调度室和采区,均应安装通信装置。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风机房,必须有直通地面交换台或调度室的电话。主要运输巷道的各信号室之间,必须安装直通电话。
  (5)矿井电气信号,必须能同时发声或发光。提升装置应有独立的信号系统,信号电源电压不得超过127V,并设专用变压器供电。
  六、保护接地
  (1)矿井内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必须接地。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均应接地。
  (2)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的规定是:
  ①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都应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形成接地网。
  ②移动和携带式电气设备,应采用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并与接地干线连接。
  ③矿井所有接地的设备,必须有单独的接地连接线。禁止将几台电气设备的接地连接线串联连接。
  ④矿井所有电缆的金属外皮,都必须有可靠的电气连接,以构成接地干线。
  (3)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设备在水仓或水坑内的主接地极,应采用面积不小于o.75m2、厚度不小于5mm的钢板制成。
  ②设置在排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6 m2、厚度不小于0.4mm的钢板,或具有同样面积和厚度不小于3。5mm的钢管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
  ③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应采用直径不小于35 mm、长度不小于1。5 m的钢管制作,并直埋人地下,钢管上至少应有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孔。
  (4)接地干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100 mm2、厚度不小于4 mm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12mm的圆钢制成。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干线的连接线(采用电缆芯线者除外),电缆接线盒两头的电缆金属连接线,应采用面积不小于48 mmz、厚度不小于4 mm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8 mm的圆钢。
  (5)接地装置的所有钢材,必须镀锌或镀锡。接地装置的连接线,应采取防腐措施。
  (6)每个主接地极的接地电阻,由主接地极起至最远的就地接地装置上,不得大于2 n。每台移动电气设备至接地干线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Ω。高压系统的单相接地电流大于20A时,接地装置的最大接触电压不应大于40V。
    七、检查与维修
  (1)电气设备和变压器使用的绝缘油,一般情况下应每年进行一次理化性能及耐压试验;操作频繁的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及时更换。
  (2)矿井电气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对重要线路和重要工作场所的停电和送电,以及对700V以上的电气设备的检修,须经主管电气工程师或技术人员签发工作票,方准进行作业。
  ②操作700V以上的电气设备,必须使用防护用具(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垫和绝缘台)。
  ③禁止带电检修或搬动任何带电设备。检修或搬动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将导体完全放电和接地。
  ④停电检修时,所有已切断的开关把手,均应加锁,并且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安全警示牌。
  ⑤必须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禁止单人操作。
  (3)供给移动机械(装岩机、电钻等)电源的橡套电缆,靠近机械的一段,应沿地面敷设,但其长度不得大于15m,中间不得有接头。电缆应安放在适当位置,以免被运转机械所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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