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含义 是各级质监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和检验检测环节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和行政处罚,维护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秩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分为几个层次 1.法律。安全生产法和产品质量法等。 2.行政法规。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3.部门规章。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如国家质检总局46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 4.规范性文件。如国家局以文件形式下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 5.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一、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 1.在用特种设备应办理注册登记,报废应办理注销手续; 2.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3.特种设备管理和作业人员应做到持证上岗; 4.在用特种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5.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处理; 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 二、 质监部门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如何处置? 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应报告当地政府,并通知政府有关部门。 五、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应如何处置?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 1.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的; 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4.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以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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