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3、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 并按本规范附录F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4、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 ⑴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⑵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 ⑶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开关; ⑷对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1~3次自动切换试验; ⑸用自动或手动检查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⑹检查消防电梯迫降功能; ⑺应抽取不小于总数25%的消防电话和电话插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5、每年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下列功能,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⑴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全部探测器和手动报警装置试验至少1次; ⑵自动和手动打开排烟阀,关闭电动防火阀和空调系统; ⑶对全部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试验至少1次; ⑷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⑸对其他有关的消防控制装置进行功能试验。 6、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至少全部清洗一遍;通过采样管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根据使用环境的不同,需要对采样管道进行定期吹洗,最长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一年;探测器的清洗应由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根据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探测器清洗后应做响应阈值及其他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 7、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应有10%但不少于50只的备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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