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权利 (十二)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管理人员下列工作权利: 1、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权。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所属单位和人员必须配合。 2、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权。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提出警告、立即或限期改正、内部经济处罚(考核)、通报、人员处分等意见,相关单位或人员应当配合。不配合或不执行的,安全管理人员可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作业现场遇险处置的决策权和指挥权。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在作业现场遇到安全生产险情时,有权直接决策和指挥,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命令,现场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 4、安全生产费用拨付、使用的审查权。企业编制安全经费预算、使用安全经费和向外拨付工程(劳务)款项时,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企业应予采纳。 5、事故责任追究的建议权。对于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6、外包(出租、租赁)项目、场所、设备合同的审查权。企业在签订外包(出租、租赁)项目、场所、设备的合同前,应征求安全管理机构意见。安全管理人员有权从安全生产的角度对合同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该合同不予签订。 7、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意见签署权。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企业,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1)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2)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3)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4)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5)生产安全事故调查;(6)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7)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8、干部任用、评先评优“一票否决”的建议权。企业各级干部任用、各级单位和人员评先评优,应征求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意见,安全管理人员对此有“一票否决”的建议权。 五、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待遇 (十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高于企业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企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每月给予300元以上的岗位津贴,并按连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年限,逐年增加。 (十四)安全管理人员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企业应给予一次性奖励。受聘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享受中级职称待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凡在职取得安全工程学历或学位的,企业应为其报销学杂费。 (十五)企业应在内部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每年年初向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有关干部和人员收取一定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年末根据其全年安全生产绩效,按相应比例(数额)予以扣除或返还。 (十六)长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在带薪疗养、提拔、晋职、评先、“五一”劳动奖章和劳模推荐时应优先考虑。企业每年应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0.5‰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市安监局每年从全市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中推荐“五一”劳动奖章侯选人,每3年推荐市级劳动模范侯选人。 六、加强机构和人员管理 (十七)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好安全管理职责,切实当好“六员”,即:安全措施落实的督导员、违规违章的审判员、法律法规的宣传员、安全管理的技术员、安全重大决策的参谋员、情况反馈的信息员。 (十八)企业对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履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安全管理机构的考核应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进行;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由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所在单位联合进行。当年考核不称职者,进行戒勉谈话。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者,调离工作岗位。 (十九)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措施,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为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二十)全市各级有关部门要把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评先评优和监管执法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检查和考核力度,进一步强化服务和协调,确保我市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取得实效。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企业 机构 建设 意见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18日印发 | 共印11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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