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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下午,凤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金士刚受贿案在明光宣判,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金士刚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
被告人金士刚,男,1959年12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2011年4月14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金士刚在担任凤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辖区内厂矿、企业等单位在企业生产监管上给予照顾,多次非法收受厂矿、企业负责人贿赂现金或购物卡,共计324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金士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案发后,被告人退缴赃款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士刚无视国法,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计324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金士刚归案后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主要受贿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金士刚近亲属在案发后已退出部分赃款,当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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