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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没有灵感 于 2011-12-25 19:49 编辑
一、 考试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消防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级别条件的在编在岗人员,可申请参加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认定。
(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具有高级工程师(或相当于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1和2中各一项条件的人员:
1、学历与职业年限:
(1)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消防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的;
(2)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
2、专业水平与业绩:
(1)在消防技术岗位上获得国务院或省部级津贴的;
(2)参与消防科学技术研究,获得与消防专业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且排名前7位的;
(3)主编或参编消防技术类专著,并有统一书刊号出版,且本人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的;
(4)主编或参编2部以上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
(5)撰写消防技术论文,并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发表5篇以上,且作者排名第1位的;
(6)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5个以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咨询、评估的;
(7)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2个以上县级以上区域消防安全或火灾风险评估的。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具有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1和2中各一项条件的人员:
1、学历与职业年限:
(1)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消防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
(2)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的;
(3)取得中专学历,从事消防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的。
2、专业水平与业绩:
(1)参与消防科学技术研究,获得与消防专业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
(2)撰写消防技术论文,并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且作者排名第1位的;
(3)主编或参编1部以上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
(4)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10个以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
(5)担任设有控制中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满5年,管理业绩良好,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消防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考试认定组织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认定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负责,成立“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试认定办公室”),负责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认定管理工作。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认定具体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认定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考试认定管理工作。
三、考试认定申报材料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1);
(二)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消防职业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消防科学技术获奖证书、消防技术类专著、消防技术标准、消防技术论文、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任命文件等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和消防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的证明;
(四)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相片3张。
四、考试认定的考试工作
(一)考试采取全国统一组织、闭卷笔答方式,分两批进行,申请参加认定考试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安排自行选择时间。
(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认定考试科目为《消防技术与消防咨询评估案例分析》,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认定考试科目为《消防技术与消防管理综合能力》。考试主要考察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认定人员的消防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直辖市的考试中心或高等院校。
(四)考试认定合格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研究决定。
五、考试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试认定条件的人员,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申报材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本地区人事部门复审合格后,由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认定管理机构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三)参加考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四)考试工作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认定管理机构应将考试认定人员的申报材料、考试电子信息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认定考试合格人员情况汇总表》(样式见附件2)一并报全国考试认定办公室。
(五)全国考试认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申报人员材料和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审,并将复审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审批后,向社会公告通过考试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对未通过考试认定的申请人,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认定管理机构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六、考试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本通知精神向社会公告。考试认定人员申报材料上报和考试日期等具体工作安排,由公安部消防局另行通知。
(二)2011年10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不在申报范围。
凡因消防技术工作中违法违纪或发生重大失误,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相关机构在审核、复核时,应当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印章,并承担相关责任。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考试认定的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和弄虚作假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认定的考试工作,应遵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对违反考试纪律和相关规定行为的,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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